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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理就业期望,恰当职业定位
求职者在求职前或求职过程中,应主动学习一些劳动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提高自己求职及应对风险能力。求职就业,必然需要对求职地区、求职领域、应聘岗位、薪酬待遇等因素加以考虑并予以取舍。无论大学生毕业后作何打算,在当前大学生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的背景下,对个人发展进行恰当定位是至关重要的。“热门职业”、“热门地区”不一定适合你,盲从和趋众除了增加竞争的激烈程度外,还很有可能使你忽略了自己的能力、特长和兴趣,并丧失其他更加适合的就业机会。因此,每位大学生都应结合自身情况具体分析,扬长避短,有所取舍。对于大多数大学生而言,合理确立自己的就业期望值,恰当定位职业发展方向和求职方向,是保证自己顺利求职、避免就业风险的重要前提。
2. 认真筛选招聘信息
每逢大学生困悉绝就业求职高峰,社会上各种招聘信息纷沓而至、鱼龙混杂。对于毕业生来说,应首先选择国家、省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乃至学校的官方网站,这些网站信息真实有效,可信度强;其次可以选择大型、专业、知名的人才网站进行浏览、注册,因为这些正规的网站对招聘单位一般都经过审核,信息可信性相对较高。同时,正规的人才网站会对个人简历的重要信息做一定程度的保密处理,只有向网站提供合法资质证明的招聘单位才能看到。
对于那些招聘单位联系地址不详细或根本不留、联系方式没有固定电话,或者招聘条件非常低、工资待遇异汪姿常高的招聘信息,毕业生求职时要慎之又慎。对于以各种理由收取求职者费用,或无法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应予以回避。
3. 识别虚假招聘和违法行为
在求职中,毕业生可想方设法、多种途径加强对企业的了解,谨防误入虚假招聘的陷阱。比如:注意查看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设法通过校方、校友了解招聘单位的背景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防止求职者在工作中给自己造成损失后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如暂住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是以担保或其他名义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收取服装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方式),以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扣押求职者证件,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产品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即便是招聘单位培训本单位的职工,也不准收取培训费。
4. 慎重提供个人资料
毕业生求职时提供个人信息和有关资料不可避免。但是在网上求职时不要忽略个人简历的公开程度,尽量不要使自己的个人简历处于无条件公开的状态,这样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同时,在对方身份未确认之前,注意不要向陌生人透露个人隐私有关信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5. 规范签订就业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陆答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等各项权利义务。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在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至关重要。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毕业生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条款,查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与国家的规范文本相一致,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涉及约定条款时,查看约定是否明确,尤其是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福利待遇等方面,合同字句是否准确、清楚、完整。
6. 谨防“试用”、“高薪”陷阱
求职心切,是毕业生就业共有的心态。但无论如何应聘者在求职时都要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为了在试用期间防范陷阱,保护自身权益,毕业生们要熟悉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间合同的签订、试用期时间的长短、试用的次数、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享受保险。这是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的。而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所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社会保险。
另外,在实际中,许多公司因为规避纳税,经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个工资数额或者只约定一个工资标准,但实际的工资数额往往高于约定的数额,在发生争议时,尤其是以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补偿时,工资数额就成为争议的焦点。针对此类陷阱,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先界定薪酬的上下限,并协商支付方式,尽量减少薪酬中的“软性成分”,将价位和承诺落实在合同中,以保护个人劳动成果。若实在难以避免该类“软性成分”,应至少界定一个下限,同时要注意保留工作中的各类工资支付凭证等,以保障自身基本利益和最低收入。
求职者在求职前或求职过程中,应主动学习一些劳动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提高自己求职及应对风险能力。求职就业,必然需要对求职地区、求职领域、应聘岗位、薪酬待遇等因素加以考虑并予以取舍。无论大学生毕业后作何打算,在当前大学生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的背景下,对个人发展进行恰当定位是至关重要的。“热门职业”、“热门地区”不一定适合你,盲从和趋众除了增加竞争的激烈程度外,还很有可能使你忽略了自己的能力、特长和兴趣,并丧失其他更加适合的就业机会。因此,每位大学生都应结合自身情况具体分析,扬长避短,有所取舍。对于大多数大学生而言,合理确立自己的就业期望值,恰当定位职业发展方向和求职方向,是保证自己顺利求职、避免就业风险的重要前提。
2. 认真筛选招聘信息
每逢大学生困悉绝就业求职高峰,社会上各种招聘信息纷沓而至、鱼龙混杂。对于毕业生来说,应首先选择国家、省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乃至学校的官方网站,这些网站信息真实有效,可信度强;其次可以选择大型、专业、知名的人才网站进行浏览、注册,因为这些正规的网站对招聘单位一般都经过审核,信息可信性相对较高。同时,正规的人才网站会对个人简历的重要信息做一定程度的保密处理,只有向网站提供合法资质证明的招聘单位才能看到。
对于那些招聘单位联系地址不详细或根本不留、联系方式没有固定电话,或者招聘条件非常低、工资待遇异汪姿常高的招聘信息,毕业生求职时要慎之又慎。对于以各种理由收取求职者费用,或无法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应予以回避。
3. 识别虚假招聘和违法行为
在求职中,毕业生可想方设法、多种途径加强对企业的了解,谨防误入虚假招聘的陷阱。比如:注意查看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设法通过校方、校友了解招聘单位的背景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防止求职者在工作中给自己造成损失后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如暂住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是以担保或其他名义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收取服装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方式),以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扣押求职者证件,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产品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即便是招聘单位培训本单位的职工,也不准收取培训费。
4. 慎重提供个人资料
毕业生求职时提供个人信息和有关资料不可避免。但是在网上求职时不要忽略个人简历的公开程度,尽量不要使自己的个人简历处于无条件公开的状态,这样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同时,在对方身份未确认之前,注意不要向陌生人透露个人隐私有关信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5. 规范签订就业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陆答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等各项权利义务。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在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至关重要。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毕业生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条款,查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与国家的规范文本相一致,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涉及约定条款时,查看约定是否明确,尤其是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福利待遇等方面,合同字句是否准确、清楚、完整。
6. 谨防“试用”、“高薪”陷阱
求职心切,是毕业生就业共有的心态。但无论如何应聘者在求职时都要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为了在试用期间防范陷阱,保护自身权益,毕业生们要熟悉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间合同的签订、试用期时间的长短、试用的次数、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享受保险。这是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的。而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所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社会保险。
另外,在实际中,许多公司因为规避纳税,经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个工资数额或者只约定一个工资标准,但实际的工资数额往往高于约定的数额,在发生争议时,尤其是以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补偿时,工资数额就成为争议的焦点。针对此类陷阱,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先界定薪酬的上下限,并协商支付方式,尽量减少薪酬中的“软性成分”,将价位和承诺落实在合同中,以保护个人劳动成果。若实在难以避免该类“软性成分”,应至少界定一个下限,同时要注意保留工作中的各类工资支付凭证等,以保障自身基本利益和最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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