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怎样确定?

高新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那么高新技术产品怎么确定?我了解到,今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表,那是不是可以... 高新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那么高新技术产品怎么确定?我了解到,今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表,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每一种高新技术产品都要以企业的专利证书为准?也就是说只有该项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即拥有《专利证书》),且该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才能算是高新技术产品?如果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虽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但没有专利证书,是不是也不能算是高新技术产品?不太明白,请教一下,谢谢!

回复 1刻钟前
今年新认定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展开
 我来答
lanquancheng
推荐于2017-10-09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lanquancheng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采纳数:807 获赞数:18878
2010年毕业于衡水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从事外贸行业5年,相关的外贸流程、外贸单据均能熟悉操作。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企业管理与核算的一些问题如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问题: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这个“定义”包括“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定性是定量的前提,定量是定性的延伸。专家评审工作是定性,专项审计工作是定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际工作中,专项审计工作摆在专家评审之前,形成工作顺序的倒置。高新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由于注册审计师专业知识方面的原因,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认定造成困难,其一是企业现有的产品(PS)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服务);其二是企业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RD) 是否属于转换产品(PS)的核心技术。定性问题影响审计定量的判断,也是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及代理申报人意见分岐的原因。
例如:一家企业拥有专利权是一种催化物,其作用是将杀虫药剂的原化学溶液改变为水解溶液的新技术,但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哪一项目,我们则与企业及代理申报人意见不同。
一家企业产品其系列产品为“一般降解泡沫餐具”,我们认为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中明确除外的产品,而企业和代理机构则说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
二、企业管理与核算上的原因,带来定量上的困难。
例如:一家纺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转化产品(PS)是耐高温、能抗菌的雨衣布、窗廉布等布料,而销售发票及出库单上,统一写“布”,也没有写明产品编号、规格。审计难以判别其是否属于高新技术转化产品。
企业及代理申报人编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辅助账(台账),在财务账上找不到依据,或大部分找不到依据,是因为企业或代理记账的原来就没有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分类,而是申报临时统计编制的。
所痴蓬优瑗
2020-08-08 · TA获得超过115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1336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5.7万
展开全部
就是所有应用到公司专利技术生产,或者相关的
产品销售收入
,全部归类,直到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所到的标准为止。属于可调节项,说到头还是看专利。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yuhaobin0127
2009-06-26
知道答主
回答量:2
采纳率:0%
帮助的人:0
展开全部
“高新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这一点的认定其实是很模糊的,不同的行业由于自己的特殊情况实际操作中有差异,部一定非要取得专利的产品,据我所知,地方上的监管和地方科技局认定都不一致。一般情况下只要取得市级认定应该就可以了,文件就不罗列了。我们也是在高新企业,很麻烦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丶笑着回答bI
2009-06-27 · 超过1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回答量:164
采纳率:0%
帮助的人:47.9万
展开全部
还好!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游不到海的鱼
推荐于2017-10-12 · TA获得超过4495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1812
采纳率:62%
帮助的人:1034万
展开全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请注意同时二字,缺一不可)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见:http://www.most.gov.cn/zfwj/zfwj2008/200804/t20080428_61006.htm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2条折叠回答
收起 更多回答(3)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