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图片不作商业用途算侵权么?
2019-08-01 · 保护原创者权益,让作品更有价值
引用图片是否算侵权不是以是否商用来衡量的,所以不能说图片未商用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不过《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法定许可的情形,也就是说,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对图片侵权的认定还存在其他疑问,欢迎进入原创宝官网进行免费的专业法律咨询,保护作品版权,让作品更有价值!
2023-07-11 广告
只有以下用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使用 但还得知名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未经允许而使用,属于侵权,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在所不问。
但未用于商业用途,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需要承担停止损害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很多小伙伴都会对这个问题有误解,以为不商用就肯定没事,但是!并不是不商用就不构成侵权的啊!
比方说,只要不在商品详情页使用侵权图片,或者使用图片的目的不是为了推销某款商品就不涉及侵权?不是的,只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并且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就会侵权。
就拿微信公众号来说吧,很多公众号文章都会使用配图,部分配图的使用是为了美观,还有部分配图的使用是为了补充文字说明,这些配图都不是为了推销某款产品所用。但是使用配图的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要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是不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请查看我微博),只要未经授权都属侵权。
所以,如果你要用原作音乐、图片或者其他素材,最好还是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如今大家的版权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如果你实在对版权这一块没太多了解,建议可以去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注册账号,比如鲸版权和维权骑士,可以提供版权确权登记、版权监测、版权保护、版权管理、版权分发以及版权交易等一系列服务,包括你想要一些免费可转载的文章,也可以去维权骑士的士值品牌馆搜索。
只有以下用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使用 但还得知名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