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案例分析!!!急!!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5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5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有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一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本抵债,其中欠B公司贷款达400万元。试分析: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的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展开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一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本抵债,其中欠B公司贷款达400万元。试分析: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的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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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得以劳务形式出资。戊出资无效。
货币资金出资应占出资总额的30%以上,本案中只占20%,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与一名监事。
(3)饮料公司设立的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属于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时,由分立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债权债务的分担方法。但分立方对公司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得以劳务形式出资。戊出资无效。
货币资金出资应占出资总额的30%以上,本案中只占20%,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与一名监事。
(3)饮料公司设立的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属于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时,由分立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债权债务的分担方法。但分立方对公司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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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30%,其余70%可以是无形资产或者实物资产。各股东的出资其中甲乙的货币出资额低于60万,实物出资和专利技术出资比重过高。劳务不能注册资本。
(2)符合规定,原因是公司法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在公司法性质上是属于违法性质的行为。债务债权关系由饮料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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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规定,原因是公司法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在公司法性质上是属于违法性质的行为。债务债权关系由饮料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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