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法的问题?法律者进
丙介绍甲乙认识做生意,甲乙为了感谢丙,让丙做股东,只要赚钱就可以给丙分红,如果亏损也不需要丙负责。但是公司法上说,作为股东是需要承担义务的,这样的话,如果甲乙丙三人订立合...
丙介绍甲乙认识做生意,甲乙为了感谢丙,让丙做股东,只要赚钱就可以给丙分红,如果亏损也不需要丙负责。
但是公司法上说,作为股东是需要承担义务的,这样的话,如果甲乙丙三人订立合同说丙不需要承担义务,是不是和公司法冲突了,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展开
但是公司法上说,作为股东是需要承担义务的,这样的话,如果甲乙丙三人订立合同说丙不需要承担义务,是不是和公司法冲突了,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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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从是否承担义务角度分析是对的。我的结论是无效。理由是:依据公司法第27条一款规定,股东非货币资产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而题述居间介绍,是一次性的,谈不上“可以依法转让”,也无法评估作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无效。题外话,这种情况也无法取得工商机关备案,无法获得公司法保护。至于甲乙自愿履行其协议,不属于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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