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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在职员工尤其是现在的90后、00后会经常性的选择自离。今天小龙虾和大家聊聊员工自离的4大后果。
一、员工自离会被原单位除名
一般情况下员工自离以后,企业都会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考勤、奖惩等)对员工进行旷工处理,同时给予除名。
除名不仅仅是简单的从公司在职员工转移成为离职员工,很多时候还附带其他一些处罚。目前最多的则是将此人拉黑——原公司不会再录用此人。
二、员工自离会面临单位的追责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从上面两个法律可以看出当员工自离时,企业是有权进行追责的。应为员工的自离属于“不辞而别”,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当然,两则法规都是有明显的共同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当损失不存在的时候,则无需赔偿。
三、员工自离无法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领取失业金必须不能是自己主动意愿中断就业,简单的说就是不能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自己主动提出辞职是不能享受失业金待遇的。
一、员工自离会被原单位除名
一般情况下员工自离以后,企业都会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考勤、奖惩等)对员工进行旷工处理,同时给予除名。
除名不仅仅是简单的从公司在职员工转移成为离职员工,很多时候还附带其他一些处罚。目前最多的则是将此人拉黑——原公司不会再录用此人。
二、员工自离会面临单位的追责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从上面两个法律可以看出当员工自离时,企业是有权进行追责的。应为员工的自离属于“不辞而别”,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当然,两则法规都是有明显的共同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当损失不存在的时候,则无需赔偿。
三、员工自离无法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领取失业金必须不能是自己主动意愿中断就业,简单的说就是不能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自己主动提出辞职是不能享受失业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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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公司不欠你工资,你跟公司的业务也没有牵挂,直接走没啥后果,但至少要提前打个招呼,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然无声无息的公司也会找到你,但是公司要是较真告你,你也会很麻烦。 要是这个公司真的不规范,不值得干,那就拍屁股走人,他们也不能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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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造出单位存在的下列问题,依此理由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最起码单位不会找你的麻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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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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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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