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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法家思想促进秦国强大,也导致秦国灭亡。“秦国统一六国,是在商鞅变法的那一天就注定了;然而,秦二世而亡,也是在那一天就决定了。”
一、秦国法制的考察
秦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一直备受后世人们的关注。商鞅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贤,并且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在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在经济方面,农战“本业”得到鼓励,经营和制造奢侈品的“末业”受到限制。在农业方面,废除井田制。在法律方面,坚持法必须昭告众人。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的法令,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在奖励方面,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特别注重奖励军功(“日斩一首者爵一级”)。自孝公以后及赢政统一中国,秦的历代国君遵循商鞅变法的体制,奉行法家思想,秦的国力不断壮大。李斯在《谏逐客疏》也曾盛赞商鞅变法,“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可见商鞅变法为秦国一统华夏奠定了良好的统治基础。
秦在内政外交上奉行法家思想,以法治国。秦法制的特点是:
“法令由一统”。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法令出一”,全国法律统一,司法统一。
法网严密。加强封建立法,作到凡事“皆有法式”,以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重刑主义。商鞅曾说:“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这种“以刑去刑”的指导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根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偷采别人的桑叶,即使不满一钱,也要被罚服三旬的徭役,足见秦律对盗窃罪惩罚之重。秦王朝建立后,更是把严刑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特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一百五十年来,法家思想牢牢地成为秦国统治集团的指导思想,在这种理论之下,秦国历代统治者不以王道而专务霸道,不以仁德布天下,而专以刑杀立威。秦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越演越烈以至于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公元前209年,在大泽乡(现在安徽宿县西南),一群无法生存的人们在陈胜和吴广的率领下揭竿而起,被迫反抗秦王朝的暴政。 三年后,强大的秦王朝就被风起云涌的起义浪潮所淹没了。
二、秦国法制的教训
从战国时期的强秦,到赢政统一中国,法家是悲情的。秦灭东方六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家的作用还是应该得到肯定的。但法家理论把秦帝国锻造成为一个对内疯狂镇压,对外野蛮扩张的战争机器,一百五十年来这部机器高效率地运转着,将秦帝国推上了历史的巅峰,也将他带入了谷地。法家思想帮助秦国摧毁了六国,但最终也导致秦国摧毁了自己。秦国法制的教训是深刻的。
(一)立法指导思想歪曲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君子不可信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与人之间都是相互利用的关系,人的本性就是趋利而避害。君主应用赏罚为二柄,法(法度)、术(权术)、势(威势)相互为用,用法度来约束臣民,用权术来诱导臣民,用威势来震慑臣民。要禁事、禁言、更要禁其心,从而使百姓遵守法律则天下太平。法家主张国家要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以赏罚为手段奖励耕战,为此要把老百姓其它所有生路都堵死,使“天下之利系处于一孔”。在秦的法制体系中,法家的“法治”将君主利益置于核心地位,将法作为君主治理百姓的“工具”。因为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而且具有强制力,所以君主以法治国比用道德教化更具效力,可操作性也更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都将法比喻成“虎笼”,将百姓比喻为“虎”。在他们看来只有法才能制服百姓,使百姓俯首帖耳,服从统治。因此,法家所竭力提倡的“法治”的目的就是用完备并具有强制力的“法制”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从法律中获取最大利益者只能是君主,官僚贵族根据社会等级的差别亦从法律中获取不同的利益,而广大平民——社会中最广大的阶层从法律中所得到的只是或几乎只是义务。
(二)“恶法亦法”
商鞅变法只要求法有效,而不追求“良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在以暴易暴,以恶治恶,以严刑峻法梳理天下的指导思想下,不合理的法律制定的越多越细,就意味着犯法的人也就越多,犯法的人越多,法律越没有尊严,越没有可操作性,而国家在执法的过程中反而会使社会矛盾扩大化尖锐化,激起仇恨与逆反威胁自身的统治。陈胜、吴广因大雨耽误行程,按律当死,这个“律”由此可以推断出不是“良律”。这个“律”以处极刑威吓民众迫其守法,但却因其规定残酷无情导致陈、吴向“恶法”挑战,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三)法律万能
自秦孝公以来,秦国实行了依法治国的国策,事皆决于法。历代秦国国君坚持严酷无情的法家思想,保持政策的一贯性,内修政理财以储军国之资,外开疆辟壤与列国争衡,以赏罚为二柄,彻底地动员了倾国之力,投入到战国时代规模宏大而惨烈的兼并战争中。自秦孝公起至秦统一天下的一百五十余年的时间里,秦国被称为“虎狼之师”的秦军与东方列国大小百余战,共计歼灭六国军队一百五十余万。在“伏尸百万,流血千里”的大战场上,冷血的秦人踏着六国之人的尸骨与鲜血走上了统一之路。在秦国所向披靡的兼并战争中,秦统治者更坚信了法律的作用。客观地讲,秦依法治国策略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秦历代统治者迷信法律,从秦简所记的部分秦律来看,秦朝法律的完善严密程度超出了专家们的想象,秦律中不仅有犯罪及其所应受到的惩罚的规定,而且也有调整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方面的规定。甚至在当时就有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细致的规定。秦统治者对儒家的“以善劝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想嗤之以鼻,忽视、排斥道德的作用,谓有法律可以无道德,谓有法律而不许复有道德。秦赢政推崇法家思想,排斥各种学说,焚书坑儒,以愚天下之民而达极至。
(四)法律制度僵硬
对于只拥有500万人民,据有关中、巴蜀一隅之地的秦国来说,实行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有效控制全体人民,集中全部国力,以对抗甚至消灭其他诸侯,这在秦国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是很合适的。然而在消灭了全部诸侯,统一了相当于原来国土面积10倍大小的九州之地,控制了散布着无时无刻不在想着复国报仇的六国旧贵族余孽的2000万以上的民众以后,情况变得相当复杂,再用原来的体制来控制全国以求国泰民安,已经无异于缘木求鱼了。然而,秦统治者对这种变革视而不见,并继续将法家体制推向了极至。“兵不弭,必将自焚”,持续拧紧的发条,终究有一天会嘎然而断的。最终,统一了中国的秦王朝历经十五载后便寿终正寝。这充分证明了秦所遵循的法家体制只适合并天下,而不适合治天下。贾谊在《过秦论》中云:“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此言中的。其实,治理国家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孟子曰:文武之道,一张一驰。儒法两派观点尽管相互对立,但对统治者而言两者应兼收并蓄,相互补充,而不可相互替代。一个政权要想长治久安,统治者往往儒法并用,外儒内法,表面宣扬儒家思想,暗中使用法家手段。
结束语
秦以后的王朝吸取秦朝法制的教训,采用了“王霸杂用”的治国方略,也就是儒家和法家的结合,具体分工就是儒家麻醉人民,法家镇压反抗。但法家思想于今,也有可鉴借处。如“废私立公”的追求,在这点上,所有法家人物都达成了共识。法家的这种观点曾把我们民族的“利他”精神,推到了最高位置,对后世及现在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我们自应正确重申其价值。
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思想有天壤之别。真正的法治以制定“良法”为基础,以维护权利为根本,而法家将法作为治民之具的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我们在完备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更要注重现代法治精神的培养,以清除、杜绝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营造社会的和谐气氛。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法家思想促进秦国强大,也导致秦国灭亡。“秦国统一六国,是在商鞅变法的那一天就注定了;然而,秦二世而亡,也是在那一天就决定了。”
一、秦国法制的考察
秦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一直备受后世人们的关注。商鞅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贤,并且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在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在经济方面,农战“本业”得到鼓励,经营和制造奢侈品的“末业”受到限制。在农业方面,废除井田制。在法律方面,坚持法必须昭告众人。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的法令,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在奖励方面,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特别注重奖励军功(“日斩一首者爵一级”)。自孝公以后及赢政统一中国,秦的历代国君遵循商鞅变法的体制,奉行法家思想,秦的国力不断壮大。李斯在《谏逐客疏》也曾盛赞商鞅变法,“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可见商鞅变法为秦国一统华夏奠定了良好的统治基础。
秦在内政外交上奉行法家思想,以法治国。秦法制的特点是:
“法令由一统”。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法令出一”,全国法律统一,司法统一。
法网严密。加强封建立法,作到凡事“皆有法式”,以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重刑主义。商鞅曾说:“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这种“以刑去刑”的指导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根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偷采别人的桑叶,即使不满一钱,也要被罚服三旬的徭役,足见秦律对盗窃罪惩罚之重。秦王朝建立后,更是把严刑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特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一百五十年来,法家思想牢牢地成为秦国统治集团的指导思想,在这种理论之下,秦国历代统治者不以王道而专务霸道,不以仁德布天下,而专以刑杀立威。秦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越演越烈以至于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公元前209年,在大泽乡(现在安徽宿县西南),一群无法生存的人们在陈胜和吴广的率领下揭竿而起,被迫反抗秦王朝的暴政。 三年后,强大的秦王朝就被风起云涌的起义浪潮所淹没了。
二、秦国法制的教训
从战国时期的强秦,到赢政统一中国,法家是悲情的。秦灭东方六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家的作用还是应该得到肯定的。但法家理论把秦帝国锻造成为一个对内疯狂镇压,对外野蛮扩张的战争机器,一百五十年来这部机器高效率地运转着,将秦帝国推上了历史的巅峰,也将他带入了谷地。法家思想帮助秦国摧毁了六国,但最终也导致秦国摧毁了自己。秦国法制的教训是深刻的。
(一)立法指导思想歪曲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君子不可信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与人之间都是相互利用的关系,人的本性就是趋利而避害。君主应用赏罚为二柄,法(法度)、术(权术)、势(威势)相互为用,用法度来约束臣民,用权术来诱导臣民,用威势来震慑臣民。要禁事、禁言、更要禁其心,从而使百姓遵守法律则天下太平。法家主张国家要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以赏罚为手段奖励耕战,为此要把老百姓其它所有生路都堵死,使“天下之利系处于一孔”。在秦的法制体系中,法家的“法治”将君主利益置于核心地位,将法作为君主治理百姓的“工具”。因为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而且具有强制力,所以君主以法治国比用道德教化更具效力,可操作性也更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都将法比喻成“虎笼”,将百姓比喻为“虎”。在他们看来只有法才能制服百姓,使百姓俯首帖耳,服从统治。因此,法家所竭力提倡的“法治”的目的就是用完备并具有强制力的“法制”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从法律中获取最大利益者只能是君主,官僚贵族根据社会等级的差别亦从法律中获取不同的利益,而广大平民——社会中最广大的阶层从法律中所得到的只是或几乎只是义务。
(二)“恶法亦法”
商鞅变法只要求法有效,而不追求“良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在以暴易暴,以恶治恶,以严刑峻法梳理天下的指导思想下,不合理的法律制定的越多越细,就意味着犯法的人也就越多,犯法的人越多,法律越没有尊严,越没有可操作性,而国家在执法的过程中反而会使社会矛盾扩大化尖锐化,激起仇恨与逆反威胁自身的统治。陈胜、吴广因大雨耽误行程,按律当死,这个“律”由此可以推断出不是“良律”。这个“律”以处极刑威吓民众迫其守法,但却因其规定残酷无情导致陈、吴向“恶法”挑战,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三)法律万能
自秦孝公以来,秦国实行了依法治国的国策,事皆决于法。历代秦国国君坚持严酷无情的法家思想,保持政策的一贯性,内修政理财以储军国之资,外开疆辟壤与列国争衡,以赏罚为二柄,彻底地动员了倾国之力,投入到战国时代规模宏大而惨烈的兼并战争中。自秦孝公起至秦统一天下的一百五十余年的时间里,秦国被称为“虎狼之师”的秦军与东方列国大小百余战,共计歼灭六国军队一百五十余万。在“伏尸百万,流血千里”的大战场上,冷血的秦人踏着六国之人的尸骨与鲜血走上了统一之路。在秦国所向披靡的兼并战争中,秦统治者更坚信了法律的作用。客观地讲,秦依法治国策略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秦历代统治者迷信法律,从秦简所记的部分秦律来看,秦朝法律的完善严密程度超出了专家们的想象,秦律中不仅有犯罪及其所应受到的惩罚的规定,而且也有调整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方面的规定。甚至在当时就有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细致的规定。秦统治者对儒家的“以善劝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想嗤之以鼻,忽视、排斥道德的作用,谓有法律可以无道德,谓有法律而不许复有道德。秦赢政推崇法家思想,排斥各种学说,焚书坑儒,以愚天下之民而达极至。
(四)法律制度僵硬
对于只拥有500万人民,据有关中、巴蜀一隅之地的秦国来说,实行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有效控制全体人民,集中全部国力,以对抗甚至消灭其他诸侯,这在秦国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是很合适的。然而在消灭了全部诸侯,统一了相当于原来国土面积10倍大小的九州之地,控制了散布着无时无刻不在想着复国报仇的六国旧贵族余孽的2000万以上的民众以后,情况变得相当复杂,再用原来的体制来控制全国以求国泰民安,已经无异于缘木求鱼了。然而,秦统治者对这种变革视而不见,并继续将法家体制推向了极至。“兵不弭,必将自焚”,持续拧紧的发条,终究有一天会嘎然而断的。最终,统一了中国的秦王朝历经十五载后便寿终正寝。这充分证明了秦所遵循的法家体制只适合并天下,而不适合治天下。贾谊在《过秦论》中云:“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此言中的。其实,治理国家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孟子曰:文武之道,一张一驰。儒法两派观点尽管相互对立,但对统治者而言两者应兼收并蓄,相互补充,而不可相互替代。一个政权要想长治久安,统治者往往儒法并用,外儒内法,表面宣扬儒家思想,暗中使用法家手段。
结束语
秦以后的王朝吸取秦朝法制的教训,采用了“王霸杂用”的治国方略,也就是儒家和法家的结合,具体分工就是儒家麻醉人民,法家镇压反抗。但法家思想于今,也有可鉴借处。如“废私立公”的追求,在这点上,所有法家人物都达成了共识。法家的这种观点曾把我们民族的“利他”精神,推到了最高位置,对后世及现在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我们自应正确重申其价值。
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思想有天壤之别。真正的法治以制定“良法”为基础,以维护权利为根本,而法家将法作为治民之具的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我们在完备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更要注重现代法治精神的培养,以清除、杜绝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营造社会的和谐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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