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民法选择题
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2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并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
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2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并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B.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C.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D.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答案是ABCD
但是我认为C,乙把存折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那么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应该是效力待定
由于主合同效力待定,所以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关系效力也不应该是有效的了
因此,我认为应该选AB
关于2L亲的回答,如果是人民币算是种类物,但现在是存折,而且上面的名字是甲,所以丙不应该认定是乙的才对 展开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B.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C.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D.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答案是ABCD
但是我认为C,乙把存折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那么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应该是效力待定
由于主合同效力待定,所以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关系效力也不应该是有效的了
因此,我认为应该选AB
关于2L亲的回答,如果是人民币算是种类物,但现在是存折,而且上面的名字是甲,所以丙不应该认定是乙的才对 展开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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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这道题我见过两个版本,关键在于其中的一句“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有一个版本是有“未”字的,那么应该选AB;还有一个版本没有“未”字,答案就变成了ABCD……汗……
你的分析完全正确。
我又找了个参考资料确认了一下。网址在下面。
“(99卷2/2/45)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2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B·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C·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D·丁与乙、W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答案]AB
[解析]本题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甲与银行之间的槠蓄法律关系是成立的。关键是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及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因为存折属于甲所有,乙处理甲的财产未经甲的同意,所以无效;《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为乙和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所以丁的担保也无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你的分析完全正确。
我又找了个参考资料确认了一下。网址在下面。
“(99卷2/2/45)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2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B·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C·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D·丁与乙、W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答案]AB
[解析]本题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甲与银行之间的槠蓄法律关系是成立的。关键是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及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因为存折属于甲所有,乙处理甲的财产未经甲的同意,所以无效;《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为乙和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所以丁的担保也无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 http://www.hongen.com/proedu/flxy/lszg/sthz/msf0913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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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正确的 ABCD
本案的问题是(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是有效地,不能认为他无权处分而否定借款关系,况且钱是种类物是可以替代的。
本案的问题是(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是有效地,不能认为他无权处分而否定借款关系,况且钱是种类物是可以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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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在于是否是无权处分。“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2万元钱”,“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要知道人民币是种类物,又已经在乙的控制之下,借给丙的不能看成事甲的钱。这是我分析的,你看下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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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下,钱有没有名字?没有,谁占有谁就所有,甲乙产生的是债权纠纷,不存在物权纠纷,所以不存在物权上的无权处分问题。就没有什么效力待定......
什么甲的名义存的钱啊,屁话,李仁玉最爱出这种迷惑性条件来混淆干扰考生....存折的密码占有者,就是该笔款的占有者。而不是名字上是谁就是谁的。
甲找乙还钱便是了,乙把钱挪用借给丙不是抗辩理由。另外照还!
什么甲的名义存的钱啊,屁话,李仁玉最爱出这种迷惑性条件来混淆干扰考生....存折的密码占有者,就是该笔款的占有者。而不是名字上是谁就是谁的。
甲找乙还钱便是了,乙把钱挪用借给丙不是抗辩理由。另外照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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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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