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则案例分析,希望大家帮忙 谢谢啦
2007年,马一店村委会对仝堂自然村通往赵湾村的一老桥进行路面改造,因资金不到位未对该桥两边的护栏加以安装,只留下了准备搭建栏杆的根基钢筋头裸露在外。今年4月17日下午,...
2007年,马一店村委会对仝堂自然村通往赵湾村的一老桥进行路面改造,因资金不到位未对该桥两边的护栏加以安装,只留下了准备搭建栏杆的根基钢筋头裸露在外。今年4月17日下午,小强放学回家,途经该桥体时,沿桥边行走,不慎被桥体上裸露在外的钢筋头拌倒,摔至距桥面3米深的桥底。小强随即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支出医疗费等共计15000余元。经对小强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六级伤残。问:小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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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和施工方。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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