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论论述题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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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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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缺乏对邮票行情的了解,是在重大误解下做出的决定,所以是可撤销的,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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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成立,因为在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基础上设立的买卖合同行为。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产生物的交付,即合同成立。
2、李某出售邮票的行为是在有重大误解的基础上作出的,李某并不知道邮票的价值,但是集邮爱好者刘某深知这些邮票应有的价值,所以李某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李某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但是李某应当给予刘某适当的补偿。
2、李某出售邮票的行为是在有重大误解的基础上作出的,李某并不知道邮票的价值,但是集邮爱好者刘某深知这些邮票应有的价值,所以李某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李某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但是李某应当给予刘某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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