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有哪些部门?
201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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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对外联络、接待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局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规划财务科:预测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趋势,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劳动保障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各项统计信息的收集、审核备案,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发布;组织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负责劳动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编制局机关、局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各项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就业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各专项经费和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经费,编制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各项行政性、政策性收费;对各独立核算的局属单位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设财会人员的局属单位进行财务代管;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复核意见并负责呈报;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基建规划、立项及基建经费的筹措、使用· 、管理、决算;综合管理局机关、层属单位政府采购商品及芳动保障系统各种专用车辆计划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局综合文件、请示、报告、领导人重要讲话文稿的起草或修改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组织起草、修订、审核、清理市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局系统的信息编报、宣传以及新闻报道;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保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拟定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综合协调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劳动保障史志、年鉴的编写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工作。
培训就业科:组织实施国家、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办法,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城乡就业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
劳动工资科: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审核市属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农转非”审批工作;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省级、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拟定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办法;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综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工作,发布统计公报、发展预测报告,管理全市劳动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劳动争议处理科(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拟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处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下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市直单位和指导各区(市)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监察监督科:拟定全市劳动监察的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和指导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替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局的审计工作。
社会保险科:拟定全市各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办法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定和管理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目录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政策;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使用办法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
规划财务科:预测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趋势,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劳动保障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各项统计信息的收集、审核备案,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发布;组织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负责劳动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编制局机关、局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各项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就业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各专项经费和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经费,编制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各项行政性、政策性收费;对各独立核算的局属单位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设财会人员的局属单位进行财务代管;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复核意见并负责呈报;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基建规划、立项及基建经费的筹措、使用· 、管理、决算;综合管理局机关、层属单位政府采购商品及芳动保障系统各种专用车辆计划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局综合文件、请示、报告、领导人重要讲话文稿的起草或修改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组织起草、修订、审核、清理市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局系统的信息编报、宣传以及新闻报道;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保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拟定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综合协调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劳动保障史志、年鉴的编写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工作。
培训就业科:组织实施国家、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办法,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城乡就业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
劳动工资科: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审核市属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农转非”审批工作;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省级、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拟定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办法;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综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工作,发布统计公报、发展预测报告,管理全市劳动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劳动争议处理科(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拟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处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下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市直单位和指导各区(市)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监察监督科:拟定全市劳动监察的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和指导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替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局的审计工作。
社会保险科:拟定全市各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办法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定和管理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目录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政策;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使用办法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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