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可采用后进先出法来确定其实际成本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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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8-09-14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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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不能采用后进先出法来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原因如下:
首先,在存货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后进来的存货价格往往高于先进来的存货,如果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必须会使发出存货的成本计价过高,在存货销价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的销售成本越高而利润就越低,从而导致所得税的下降。反之,在存货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必须会使发出存货的成本越低而利润越高,从而使所得税上升。不论存货物价上涨或下跌,企业无论用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都有操纵利润空间的可能。
其次,采取后进先出法核算,结存的存货不是当期实际的真实价值,不能真实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期末资产,严重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债务观。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要求会计准则也随之得和国际会计准则去接轨,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就将后进先出法取消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3章第14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二、原因如下:
首先,在存货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后进来的存货价格往往高于先进来的存货,如果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必须会使发出存货的成本计价过高,在存货销价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的销售成本越高而利润就越低,从而导致所得税的下降。反之,在存货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必须会使发出存货的成本越低而利润越高,从而使所得税上升。不论存货物价上涨或下跌,企业无论用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都有操纵利润空间的可能。
其次,采取后进先出法核算,结存的存货不是当期实际的真实价值,不能真实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期末资产,严重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债务观。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要求会计准则也随之得和国际会计准则去接轨,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就将后进先出法取消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3章第14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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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 取消的
(1) 依据“后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项目的金额不能准确地反映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在持续通货膨胀情况下尤为如此。后进先出法按照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的原则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其结果是“存货”项目的金额反映的是最初取得存货的成本,远离存货的最近成本,背离存货的实际成本。尤其是在持续通货膨胀情况下,会严重歪曲存货的实际价值。
(2)“后进先出法”依据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动一致的假设与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基本不一致后进先出法存在的依据是假设存货的实物流动与成本流转一致,即假定最后取得的存货最先售出,期末保留的存货是最先取得的存货,这种假设与实际情理不符,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找到存货后进先出的例子。存货一般存在陈旧贬值的趋势,特别受高新技术影响的存货,如果允许其存在,可能导致存货的积压,影响存货的质量,最终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支持“后进先出法”存在的依据难以成立。因为“后进先出法”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反映,决定了其不宜作为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计价方法有很多,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企业无论用哪一种方法都符合国家财税制度。
(1) 依据“后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项目的金额不能准确地反映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在持续通货膨胀情况下尤为如此。后进先出法按照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的原则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其结果是“存货”项目的金额反映的是最初取得存货的成本,远离存货的最近成本,背离存货的实际成本。尤其是在持续通货膨胀情况下,会严重歪曲存货的实际价值。
(2)“后进先出法”依据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动一致的假设与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基本不一致后进先出法存在的依据是假设存货的实物流动与成本流转一致,即假定最后取得的存货最先售出,期末保留的存货是最先取得的存货,这种假设与实际情理不符,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找到存货后进先出的例子。存货一般存在陈旧贬值的趋势,特别受高新技术影响的存货,如果允许其存在,可能导致存货的积压,影响存货的质量,最终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支持“后进先出法”存在的依据难以成立。因为“后进先出法”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反映,决定了其不宜作为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计价方法有很多,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企业无论用哪一种方法都符合国家财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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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先出法已经废止了(新准则规定),你的问题是旧会计准则的。
后进先出主要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后采购的价格比先采购的高,高价的先计入成本,这样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但现在都是买方市场,这个条件不存在了。
新准则之所以取消后进先出法,主要出于留下来的存货不是当期实际的真实价值,不能真实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期末资产,严重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债务观。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要求会计准则也随之得和国际会计准则去接轨,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就将后进先出法取消了。
后进先出主要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后采购的价格比先采购的高,高价的先计入成本,这样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但现在都是买方市场,这个条件不存在了。
新准则之所以取消后进先出法,主要出于留下来的存货不是当期实际的真实价值,不能真实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期末资产,严重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债务观。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要求会计准则也随之得和国际会计准则去接轨,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就将后进先出法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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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所知,在13年的时候,新的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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