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两年制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实行时间: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3、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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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种待遇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间没有探亲假。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探亲的(通常为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的),但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
义务兵第一年军衔为列兵,第二年军衔为上等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制度
1998年12月29日。
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
同时,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公民的兵役义务负担公平合理。其不足是服役时间短,很难全面熟悉地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与装备,只能在预备役组织中进行复训,方能达到现代条件下合格后备兵员的要求。因此,中国从1978年以后,采取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对于加强中国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积蓄后备兵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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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而服义务兵役的士兵,称为义务兵。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间没有探亲假。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探亲的(通常为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的),但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
义务兵第一年军衔为列兵,第二年军衔为上等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制度
实行时间: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3、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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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
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
现役分为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区分为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
实行时间: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3、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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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限内容介绍:
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义务兵、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一、实行时间: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
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3、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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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
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体现了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适应了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
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同时,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公民的兵役义务负担公平合理。
其不足是服役时间短,很难全面熟悉地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与装备,只能在预备役组织中进行复训,方能达到现代条件下合格后备兵员的要求。因此,中国从1978年以后,采取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对于加强中国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积蓄后备兵员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