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父亲没有工作没有单位,听说现在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缴纳社保,到退休年龄可以按月领钱,具体是怎么回事呢,长春有什么政策呢?请教达人父亲已经58岁了,可以向前补缴吗?[变化之二...
父亲没有工作没有单位,听说现在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缴纳社保,到退休年龄可以按月领钱,具体是怎么回事呢,长春有什么政策呢?请教达人
父亲已经58岁了,可以向前补缴吗?
[变化之二]向前补缴时间统一为1995年7月1日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参保时经本人申请,允许向前补缴,补缴时间统一为1995年7月1日;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继续缴费达到15年,但原则上继续缴费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的申请被批准后,不允许中途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没有单位给缴,只自己去缴,就可以吗?缴多少钱呢?是按月呢,是一次性呢?
最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呵呵,政策语言难懂,谢谢 展开
父亲已经58岁了,可以向前补缴吗?
[变化之二]向前补缴时间统一为1995年7月1日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参保时经本人申请,允许向前补缴,补缴时间统一为1995年7月1日;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继续缴费达到15年,但原则上继续缴费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的申请被批准后,不允许中途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没有单位给缴,只自己去缴,就可以吗?缴多少钱呢?是按月呢,是一次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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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经济困难,可降低缴费基数;如果你前几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从现在开始可以向前补缴了,补缴时间统一为1995年7月1日。为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规范完善个人缴费政策,长春市社会保险局根据省里有关文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变化有四点:
[变化之一]下岗职工、低保人员可下调缴费基数
自2005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缴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核定缴费基数;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凭《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灵活就业人员证明》,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为基数缴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救济金等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变化之二]向前补缴时间统一为1995年7月1日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参保时经本人申请,允许向前补缴,补缴时间统一为1995年7月1日;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继续缴费达到15年,但原则上继续缴费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的申请被批准后,不允许中途变更。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或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进入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变化之三]个人缴费部分可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部分可返还给法定继承人。其中,在个人缴费窗口续保的人员中,原来是企业职工的,按政策规定分段返还,即:原在企业期间的缴费仍按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计算返还金额;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本人在个人缴费窗口续保,缴费比例按20%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
[变化之四]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缴费可享受补贴
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灵活就业证明》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并轨人员,可享受就业补贴。
其中,属于“4050”人员的,按照其本人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发给就业补贴;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发给就业补贴
[变化之一]下岗职工、低保人员可下调缴费基数
自2005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缴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核定缴费基数;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凭《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灵活就业人员证明》,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为基数缴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救济金等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变化之二]向前补缴时间统一为1995年7月1日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参保时经本人申请,允许向前补缴,补缴时间统一为1995年7月1日;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继续缴费达到15年,但原则上继续缴费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的申请被批准后,不允许中途变更。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或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进入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变化之三]个人缴费部分可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部分可返还给法定继承人。其中,在个人缴费窗口续保的人员中,原来是企业职工的,按政策规定分段返还,即:原在企业期间的缴费仍按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计算返还金额;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本人在个人缴费窗口续保,缴费比例按20%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
[变化之四]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缴费可享受补贴
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灵活就业证明》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并轨人员,可享受就业补贴。
其中,属于“4050”人员的,按照其本人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发给就业补贴;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发给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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