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5
我方向日本15000箱货物,6-8月按期装运(按每月装X箱)用不可撤消信用证,最迟装运期为8月30日信用证没有规定可以分批装运,日方6月15日一次性装船问:这样做是否妥当...
我方向日本15000箱货物,6-8月按期装运(按每月装X箱)
用不可撤消信用证, 最迟装运期为8月30日
信用证没有规定可以分批装运,日方6月15日一次性装船
问:这样做是否妥当 展开
用不可撤消信用证, 最迟装运期为8月30日
信用证没有规定可以分批装运,日方6月15日一次性装船
问:这样做是否妥当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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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需要分批装运的货物应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应按事先商议进行按月等量装运凭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日方6月15日一次性装船是不妥当的

2023-10-12 广告
问题一: 1.因为是CIF,货物的风险在马赛港装船以后(即 货物越过船舷)就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不能免除其承担的付款义务,因为卖方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并提供单证,已经完成其应该履行的责任,所以开证行应该按照信用证实施条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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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中研普华提供
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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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妥当,从上文来看,双方的合同可以推定为分期分批装运,因此,日方应当按照合同来履行义务。而且这种分期分批交付方式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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