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具体讲,凡调整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它以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表现出来,
还是以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在本质上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扩展资料
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惯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条约
2021-06-30 广告
国际商法主要有两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
1、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各国商事组织在商事贸易交往中,重复类似行为而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确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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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
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
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
国际商法主要有两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各国缔结的有关商事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它可划分为两个种类:一是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条约。例如l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是统一冲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例如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欧洲经济共同体主持制定的l980年《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等等。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各国商事组织在商事贸易交往中,重复类似行为而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确定的约束力。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
(三)有关商事、贸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
目前,国际商法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体系和内容尚不完善。在处理某些国际商事纠纷时,还需要借助法律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
有关国家的民法或商法,此种情形相当普遍。有鉴于此,我们在学习和研究国际商法的过程中,除必须了解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以外,还应当了解有代表性的某些国家商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有关国内法规。
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