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诽谤罪,该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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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指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影响很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
情节严重一般指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影响很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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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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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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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罪与侮辱
罪都是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的犯罪,但由于诽谤捏造出某种事实,容易使人误信,因而对他
人名誉的损害比侮辱更严重。
构成诽谤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有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
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捏造的事实散布。捏造事实和散布
事实必须同时具备,如果只捏造了事实,但并未散播或者散布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不
是捏造的事实,都不构成诽谤罪。二是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而且
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中知道被害人是谁,
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对象,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三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后果严
重、影响很坏等情况。如刘力,25岁,男。1985年刘所在的车间分来一名中专毕业生杨某,
刘力见杨某长得漂亮,便想和杨某耍朋友,经常纠缠杨某。杨某在与刘力工作接触中发现刘
力道德品质不好,多次拒绝刘对其建立恋爱关系的要求。1986年夏天,杨经人介绍与李某谈
恋爱,于是刘力便怀恨在心,在群众中多次散布杨与他有男女关系。当杨向工厂领导反映
后,领导责成他检查时,刘不仅在书面检查中又诬蔑杨与他多次发生男女关系,而且在群众
中继续散布流言蜚语。对杨肆意进行诽谤,使杨的精神和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杨感到无法
洗清自己,悲愤之下,服毒自杀身亡。刘力公然捏造并散布足以损害杨某的人格和名誉的事
实,而且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刘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2)对犯诽谤罪的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也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只有被诽谤的人亲自到法院控告,人
民法院才受理(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控告),如果被诽谤的人不控告
的,司法机关不主动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如果被害人受强制
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
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诽谤国家
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罪都是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的犯罪,但由于诽谤捏造出某种事实,容易使人误信,因而对他
人名誉的损害比侮辱更严重。
构成诽谤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有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
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捏造的事实散布。捏造事实和散布
事实必须同时具备,如果只捏造了事实,但并未散播或者散布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不
是捏造的事实,都不构成诽谤罪。二是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而且
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中知道被害人是谁,
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对象,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三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后果严
重、影响很坏等情况。如刘力,25岁,男。1985年刘所在的车间分来一名中专毕业生杨某,
刘力见杨某长得漂亮,便想和杨某耍朋友,经常纠缠杨某。杨某在与刘力工作接触中发现刘
力道德品质不好,多次拒绝刘对其建立恋爱关系的要求。1986年夏天,杨经人介绍与李某谈
恋爱,于是刘力便怀恨在心,在群众中多次散布杨与他有男女关系。当杨向工厂领导反映
后,领导责成他检查时,刘不仅在书面检查中又诬蔑杨与他多次发生男女关系,而且在群众
中继续散布流言蜚语。对杨肆意进行诽谤,使杨的精神和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杨感到无法
洗清自己,悲愤之下,服毒自杀身亡。刘力公然捏造并散布足以损害杨某的人格和名誉的事
实,而且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刘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2)对犯诽谤罪的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也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只有被诽谤的人亲自到法院控告,人
民法院才受理(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控告),如果被诽谤的人不控告
的,司法机关不主动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如果被害人受强制
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
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诽谤国家
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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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故意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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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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