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的政策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营造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调动全区上下招商引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行政区域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生物制药业、林产品加工、旅游资源开发、物流业、国有企业改制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核算企业;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行环保“三同时”,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重化工企业。
第三条凡属于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领域,其所得税减免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17号)执行。 第四条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由企业向地方政府申请,按国家现行财税体制,地方政府按年度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并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天内兑现。
(一)对年纳税额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30%、第二年度20%、第三年度1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其中的五个百分点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对年纳税额2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40%、第二年度30%、第三年度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其中的八个百分点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对年纳税额3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60%、第二年度50%、第三年度40%的比例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其中的十个百分点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对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业、生物制药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100%,第二、三年度50%,第四、五年度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五条对国家鼓励重点投资的领域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五年内按年度全额返还地、县财政实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对出资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全产权组建的新企业,从纳税之日起,由所在地政府在前五年按地方实得税收中增长部分的20%,分年度奖励给企业;以参股形式参与我区国有或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按股比分享奖励。
第七条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一次性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地县财政实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70%返还企业。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兴办各类工业小区。小区由政府规划,给予企业相应的政策支持,由投资商对小区实施自主开发、自主招商,并对小区实施全面自主管理。 第九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十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0%;在无基准地价的地域,协议出让价以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为基价,增价幅度不高于基价的30%。
第十一条对投资生产性企业且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分三年缴清。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一次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后,从企业投产纳税的当年起,由同级财政从地方税收的实得部分中,按30%的比例逐年奖励,直至达到企业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100%为止。 第十三条实行政务服务中心联审联办制度(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实行一站式办公或代办制)。建立健全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投诉中心,向投资商提供限时联审联办服务。政务服务中心未能按承诺的办结时限为外来客商服务,投资商可直接向地县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四条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年纳税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企业;其中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业企业,为地区重点保护企业。对重点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地区监察局挂牌保护,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行署领导直接联系;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特区)监察局挂牌保护。
第十五条实行统一联检制度。对上级规定必须进行的企业年度检验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行一次性联合年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进行评比,违者按照“三乱”行为予以查处。地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执行例行检查前,需通报企业的挂牌保护单位或联系人。
第十六条实行公安机关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地区公安局副局长联系,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局长联系;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县公安局副局长联系,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局长或政委联系;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所长或指导员联系。
第十七条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对重点企业,由地区公安局统一发放《绿色通行证》,企业凭证在公安机关获得优先服务。凡属重点企业的车辆,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一律不查,只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一律不罚,不涉嫌严重违法和犯罪的一律不扣。对重点企业的肇事车辆,凡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一般事故,按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实行快速处置,不扣车、不扣证。
第十八条实行《企业创业卡》制度。对地区重点保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行署主要负责人签发《企业创业卡》。持卡人享有以下优待和服务:
(一)直接向行署主要负责人反映行政审批和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问题。
(二)专用公务车免缴由地区以下收取的过路费、停车费。
(三)凭卡获得区内旅游景点和政府举办文艺演出活动的门票。
(四)因公入住地委、行署和区内各地党委、政府的接待宾馆,享受贵宾接待待遇。
(五)拥有特邀参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听证会、咨询会和重要工作会的参会权。
第十九条实行待遇平等制度。凡到我区的投资者和外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享有评先树模的平等待遇;对贡献突出、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相应政治待遇,如本人愿意可以聘请到当地政府部门任职。对外来投资者和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子女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二十条实行用电供应倾斜制度。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重化工企业,优先保证电量供应。 第二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建成后,由引资人(含外来客商,国家公务员除外)向同级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所产生的地方实得税收总额的10%,在年度结束后的20天内对引资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公务员和从事招商工作的部门、人员,根据其工作业绩,按年度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