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华的事件
2012年年初,省纪委对周建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周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贪污公款;收受礼金;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对新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负主要领导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周建华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在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人事安排及人大代表当选等过程中提供便利。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周建华在任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区委书记,东湖区区委书记,南昌市委常委、秘书长、宣传部部长、政法委书记,中共新余市委副书记、新余市人大党组书记、人大主任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9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人民币1023.3114万元,美元1.2万元、港币15万元、金条三根(各重50克)以及价值人民币23.58万元的财物。
宜春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建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其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建华受贿上诉一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2014年12月24日在宜春市公开宣判,以受贿罪改判周建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周建华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