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审计的错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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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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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收账款”的明细账余额可能不是由一笔业务产生的,而是在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间段内若干笔业务“累积”出来的。因此,简单的账龄划分可能不能反映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时间情况。
2、目前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方法没有考虑销售合同中债务人付款时间的规定。实际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和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协议)可能规定债务人的付款期限比较长(1年以上甚至更长的付款期限),在合同到期之前,该销售合同中涉及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问题。
3、未将2年以上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中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债权的有效保护期为2年,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债权的有效性,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实际上,2年以上的债权就成为坏账损失。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应收账款审计工作时,除了运用审阅的方法检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明细账的设置是否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运用计算、分析性复核的方法对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在流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进行评价外,根据上述应收账款的具体审计目标还可运用以下两种审计方法进行检查:
1、计算分析法:以每一笔应收账款实际逾期时间为起点,计算、分析被逾期应收账款的账龄,计算各逾期期间的应收账款占逾期应收账款总额的比重。在审计过程中,应将逾期期间划分为:1年以下、1~2年、2年以上。采取复算的办法对坏账准备计提的正确性进行检查。
2、“不良资产”认定法。内部审计人员将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认定为“不良资产”,比较准确的认定标准就是被审计单位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协议规定的债务人付款时间。在将应收账款认定为“不良资产”时,应采用逐笔认定法。
运用函证方法进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检查,由于受审计时间和债务人配合程度的影响,回函率低、审计效率低。所以,内部审计人员在运用函证方法时,需要适当考虑函证方法运用受限的问题。
此外,内部审计人员还需重点关注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是否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备查登记,是否有收回,收回部分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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