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有无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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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917年司法考试最大的变动是考试人员的报名范围,详情请参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1、《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
2、《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也就是说,公安人员、带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性质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考试。
3、《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①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②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③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4、考试难度增加。根据《意见稿》,今后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案例题增多,意味着主观题题量扩大,选择题等客观题题量缩小,它更强调对法律技能的考察。另外,着重考查的除了宪法法律知识,还有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包括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这说明难度有所提升。这些法律技能,难以通过书本的短期自学获得提高。业内人士预计,即使将来公布的改革具体方案不限制考生专业,恐怕非法学考生高通过率的优势也将丧失。
5、增加面试的可能性极大。《意见》稿中指出,“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虽然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职业不同于政府类公务员,但本轮司法改革中要求推进的司法人员分类可看出,将今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和公务员考试在司法领域合而为一,是大趋势。专家预计,司法考试改革后,增加面试环节的可能性极大。
1、《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
2、《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也就是说,公安人员、带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性质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考试。
3、《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①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②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③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4、考试难度增加。根据《意见稿》,今后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案例题增多,意味着主观题题量扩大,选择题等客观题题量缩小,它更强调对法律技能的考察。另外,着重考查的除了宪法法律知识,还有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包括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这说明难度有所提升。这些法律技能,难以通过书本的短期自学获得提高。业内人士预计,即使将来公布的改革具体方案不限制考生专业,恐怕非法学考生高通过率的优势也将丧失。
5、增加面试的可能性极大。《意见》稿中指出,“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虽然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职业不同于政府类公务员,但本轮司法改革中要求推进的司法人员分类可看出,将今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和公务员考试在司法领域合而为一,是大趋势。专家预计,司法考试改革后,增加面试环节的可能性极大。
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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