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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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只讲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那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负担;反之,如果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觉履行道德义务,那就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声誉,从而扩大促进企业利润增长的发展空间。
“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是在一个充满争议的情境中产生的,作为一项新的国际认证标准,它正日益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门槛;而且,它对提升企业道德水平的积极意义也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
从社会责任标准说起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有关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系一直是个争论话题。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低廉,出口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服装、制鞋、玩具等行业;发达国家在这些行业不具有价格优势,它们就试图通过抬高劳工标准,限制进口来保护本国产品和就业。在近年许多国际会议上,西方国家的代表和专家一再提出,各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尤其是劳工状况的差异,使自由贸易情况变得复杂起来,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限制行为,甚至应该将人权、环保等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即形成所谓“社会条款”。这些做法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底WTO新加坡部长会议的宣言重申,支持国际劳工组织提高劳工标准的工作,表示相信“由增加贸易和进一步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与发展有助于改进这些标准。我们反对把劳工标准用作保护主义目的,并承认一些国家,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成员在这方面的相对优势。”这就在承认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同时,提出了改进各国劳工标准的要求,但反对利用它来进行贸易保护。1999年,美国向WTO建议成立“贸易与劳工”工作组,并与欧盟一道提出将劳工标准问题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
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一个由国际非政府组织推出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逐步浮出水面。2001年12月,又发表了SA8000标准的第一个修订版。
SA8000标准出台并没有多久,但被认为很可能与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和ISO14000(国际环境标准)一样成为新的国际标准。2004年,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强制推行SA8000标准认证。接受SA8000标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企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据测算,我国每出口1亿美元产品可为1.2万人提供就业机会,按2004年出口规模,就事关7千万人的就业。但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已有好几千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调查。广东、江苏两省在2004年发生多起企业拒绝接受SA8000认证,被中止合作的事例。随着我国进一步兑现WTO承诺,有关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掉以轻心。
企业不但要对股东负责,也要对利益相关者负责
尽管人们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做法多有争议,但重视劳动者权利、提高劳动标准毕竟是大势所趋。因为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意味着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而这种道德风险随时可能转化为商业风险。事实上,国际社会对企业竞争力的要求也越来越注重这一点。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果各国都以降低劳动标准来提高国际竞争力,结果必然导致竞相趋劣,受害的是全世界的劳动者。
以往人们认为企业活动就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但现在这样的看法遇到了质疑,批评者认为,企业作为在自由协议基础上组成的独立实体,它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或者说企业除了关心利润的最大化,还要承担某些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企业为了证明其产品是在道德的环境中生产出来的,就必须把社会责任视为增进经营信誉和公众形象的重要事项。只有确立起社会责任,才能获得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和协议。
重要的是,企业除了有股东的利益以外,还有受企业决策与行为影响的人,即还有“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的利益等等,如何满足这些利益要求,就成为企业伦理的一个主要问题。传统的企业都是立足于个人(股东)本位,以最大限度地营利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而社会责任则要求企业除了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该尽可能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这两方面经常地存在着某种张力,在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各自的目标,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一种均衡状态。
企业对股东负有责任,就是使他们的投资获得利润最大化,这是对投资负责或者说是经济责任;企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还有社会责任,这个责任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依赖,实现良好合作的重要条件。企业处在广泛的社会关系中,与利益相关者还有一些非契约性的关系(譬如保护环境、慈善事业),这些关系虽然不像契约关系那样刚性,但企业同样应该考虑其行为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协调有关利益关系。质言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不能不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致力于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股东利润的最大化。
既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有利益关系,企业对他们的利益就必须有所维护和保障。社会责任既是一种积极责任,又是一种消极责任。所谓积极是指该责任是企业所应尽的义务,而违反了则将产生某种道义上甚至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后者就是消极责任了。人们过去比较多地将社会责任视为积极责任,但近来更强调对不负责任的否定性后果也一定要制裁。
企业是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主体,做它认为应该做的事情。如果企业只讲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那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负担;反之,如果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觉履行道德义务,那就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声誉,从而扩大促进企业利润增长的发展空间。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向它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负责,对自己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负责,对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负责等等,更重要的是对自己的员工负责,尊重和关心他们,维护他们的权益。
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劳动者维权
SA8000标准的要素来自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和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等8项国际劳工公约(核心公约)和若干建议条款,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有关内容。事实上,这个标准之于实现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在今天已经得到了更多的肯定。
SA8000标准是将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道德要求引进企业的行为准则,是一个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并为之提供了一套指标体系的劳动标准。由于许多跨国公司对其全球供应商进行了社会责任方面的评估和审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订单的附加条件中,企业管理也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扩展到了社会责任管理。我国目前在生产安全、员工福利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而且这些差距短期内难以消除。我们反对有人借推行SA8000标准构筑新的贸易壁垒,但还是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具体情况,关注这个标准对劳动者维权、对企业道德的正面效果。
我们现在讲的企业社会责任,不是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把员工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大包大揽的做法,而是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还必须以合乎道德的行动来回报社会。这个标准一是强调企业赚取利润应重视以人为本,生产过程人性化,确保产品符合道德要求;二是通过关注员工权益、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来改善企业内部关系,培养员工对企业的感情;三是加强产品信息的透明度,如实说明生产条件,营造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声誉,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四是倡导劳工权益监督标准化,使用户不必单独制定对供应商的道德标准并进行审核。从长期看,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劳动者权益责无旁贷。劳动者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在国际上,我国迄今已批准23项国际劳工公约,并承诺履行这些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内,我国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体系。其实,SA8000标准有关条款并没有超出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的劳动立法,除少数内容外大多已与国际接轨。但是《劳动法》颁布多年,在一些地方贯彻执行却迟迟不到位。我们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光靠企业的道德自律是不行的,政府和社会力量也要强力介入。
当劳动者权利遭到侵犯或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应该提供及时、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这些援助必须落实为法律制度,必须具体化、明确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使劳动者权益能够获得切实的保障,广大劳动者有能力依法维权。政府作为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者,还必须采取行政干预和经济调控等手段,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方向,同时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包括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等社团组织和媒介舆论的作用。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机制,而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就取决于劳动者有组织的博弈能力。根据我国法律,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是实现这些权利的前提。我国工会组织的扩展,以及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作者为复旦大学社科基础部教授)
“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是在一个充满争议的情境中产生的,作为一项新的国际认证标准,它正日益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门槛;而且,它对提升企业道德水平的积极意义也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
从社会责任标准说起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有关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系一直是个争论话题。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低廉,出口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服装、制鞋、玩具等行业;发达国家在这些行业不具有价格优势,它们就试图通过抬高劳工标准,限制进口来保护本国产品和就业。在近年许多国际会议上,西方国家的代表和专家一再提出,各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尤其是劳工状况的差异,使自由贸易情况变得复杂起来,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限制行为,甚至应该将人权、环保等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即形成所谓“社会条款”。这些做法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底WTO新加坡部长会议的宣言重申,支持国际劳工组织提高劳工标准的工作,表示相信“由增加贸易和进一步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与发展有助于改进这些标准。我们反对把劳工标准用作保护主义目的,并承认一些国家,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成员在这方面的相对优势。”这就在承认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同时,提出了改进各国劳工标准的要求,但反对利用它来进行贸易保护。1999年,美国向WTO建议成立“贸易与劳工”工作组,并与欧盟一道提出将劳工标准问题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
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一个由国际非政府组织推出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逐步浮出水面。2001年12月,又发表了SA8000标准的第一个修订版。
SA8000标准出台并没有多久,但被认为很可能与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和ISO14000(国际环境标准)一样成为新的国际标准。2004年,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强制推行SA8000标准认证。接受SA8000标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企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据测算,我国每出口1亿美元产品可为1.2万人提供就业机会,按2004年出口规模,就事关7千万人的就业。但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已有好几千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调查。广东、江苏两省在2004年发生多起企业拒绝接受SA8000认证,被中止合作的事例。随着我国进一步兑现WTO承诺,有关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掉以轻心。
企业不但要对股东负责,也要对利益相关者负责
尽管人们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做法多有争议,但重视劳动者权利、提高劳动标准毕竟是大势所趋。因为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意味着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而这种道德风险随时可能转化为商业风险。事实上,国际社会对企业竞争力的要求也越来越注重这一点。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果各国都以降低劳动标准来提高国际竞争力,结果必然导致竞相趋劣,受害的是全世界的劳动者。
以往人们认为企业活动就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但现在这样的看法遇到了质疑,批评者认为,企业作为在自由协议基础上组成的独立实体,它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或者说企业除了关心利润的最大化,还要承担某些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企业为了证明其产品是在道德的环境中生产出来的,就必须把社会责任视为增进经营信誉和公众形象的重要事项。只有确立起社会责任,才能获得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和协议。
重要的是,企业除了有股东的利益以外,还有受企业决策与行为影响的人,即还有“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的利益等等,如何满足这些利益要求,就成为企业伦理的一个主要问题。传统的企业都是立足于个人(股东)本位,以最大限度地营利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而社会责任则要求企业除了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该尽可能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这两方面经常地存在着某种张力,在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各自的目标,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一种均衡状态。
企业对股东负有责任,就是使他们的投资获得利润最大化,这是对投资负责或者说是经济责任;企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还有社会责任,这个责任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依赖,实现良好合作的重要条件。企业处在广泛的社会关系中,与利益相关者还有一些非契约性的关系(譬如保护环境、慈善事业),这些关系虽然不像契约关系那样刚性,但企业同样应该考虑其行为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协调有关利益关系。质言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不能不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致力于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股东利润的最大化。
既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有利益关系,企业对他们的利益就必须有所维护和保障。社会责任既是一种积极责任,又是一种消极责任。所谓积极是指该责任是企业所应尽的义务,而违反了则将产生某种道义上甚至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后者就是消极责任了。人们过去比较多地将社会责任视为积极责任,但近来更强调对不负责任的否定性后果也一定要制裁。
企业是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主体,做它认为应该做的事情。如果企业只讲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那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负担;反之,如果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觉履行道德义务,那就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声誉,从而扩大促进企业利润增长的发展空间。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向它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负责,对自己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负责,对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负责等等,更重要的是对自己的员工负责,尊重和关心他们,维护他们的权益。
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劳动者维权
SA8000标准的要素来自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和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等8项国际劳工公约(核心公约)和若干建议条款,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有关内容。事实上,这个标准之于实现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在今天已经得到了更多的肯定。
SA8000标准是将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道德要求引进企业的行为准则,是一个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并为之提供了一套指标体系的劳动标准。由于许多跨国公司对其全球供应商进行了社会责任方面的评估和审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订单的附加条件中,企业管理也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扩展到了社会责任管理。我国目前在生产安全、员工福利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而且这些差距短期内难以消除。我们反对有人借推行SA8000标准构筑新的贸易壁垒,但还是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具体情况,关注这个标准对劳动者维权、对企业道德的正面效果。
我们现在讲的企业社会责任,不是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把员工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大包大揽的做法,而是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还必须以合乎道德的行动来回报社会。这个标准一是强调企业赚取利润应重视以人为本,生产过程人性化,确保产品符合道德要求;二是通过关注员工权益、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来改善企业内部关系,培养员工对企业的感情;三是加强产品信息的透明度,如实说明生产条件,营造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声誉,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四是倡导劳工权益监督标准化,使用户不必单独制定对供应商的道德标准并进行审核。从长期看,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劳动者权益责无旁贷。劳动者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在国际上,我国迄今已批准23项国际劳工公约,并承诺履行这些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内,我国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体系。其实,SA8000标准有关条款并没有超出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的劳动立法,除少数内容外大多已与国际接轨。但是《劳动法》颁布多年,在一些地方贯彻执行却迟迟不到位。我们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光靠企业的道德自律是不行的,政府和社会力量也要强力介入。
当劳动者权利遭到侵犯或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应该提供及时、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这些援助必须落实为法律制度,必须具体化、明确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使劳动者权益能够获得切实的保障,广大劳动者有能力依法维权。政府作为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者,还必须采取行政干预和经济调控等手段,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方向,同时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包括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等社团组织和媒介舆论的作用。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机制,而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就取决于劳动者有组织的博弈能力。根据我国法律,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是实现这些权利的前提。我国工会组织的扩展,以及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作者为复旦大学社科基础部教授)
2017-05-23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GUYOL8888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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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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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先进。 30年的商业、服务业、工业、会计领域工作经验。 1987年参加全疆大中专院校珠算比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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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
纵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在中国近十几年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九十代中期到本世纪初,在国际售商、品牌商推动下,逐步重视起社会责任问题,建立了在国际采购中实施社会责任方面的准则、标准或体系。中国企业开始接受跨国公司实施的社会责任方面的工厂审核。
第二个阶段
从本世纪初到2006,企业社会责任开始得到广泛关注。
中国的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在华国际组织开始对社会责任进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行系统地介绍和广泛地研究、讨论。政府部门也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劳动部、商务部调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情况。
第三个阶段
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动态平衡,反而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与社会责任,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从而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获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良好印象,增强投资者信心,更加容易地吸引到企业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并且留住人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举办企业社会责任案例评选,获奖案例均来自在社会公益、公益传播和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纵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在中国近十几年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九十代中期到本世纪初,在国际售商、品牌商推动下,逐步重视起社会责任问题,建立了在国际采购中实施社会责任方面的准则、标准或体系。中国企业开始接受跨国公司实施的社会责任方面的工厂审核。
第二个阶段
从本世纪初到2006,企业社会责任开始得到广泛关注。
中国的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在华国际组织开始对社会责任进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行系统地介绍和广泛地研究、讨论。政府部门也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劳动部、商务部调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情况。
第三个阶段
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动态平衡,反而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与社会责任,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从而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获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良好印象,增强投资者信心,更加容易地吸引到企业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并且留住人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举办企业社会责任案例评选,获奖案例均来自在社会公益、公益传播和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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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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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弗里德曼弗里德曼去世了,这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家。他最著名的几个成就是:对美国货币史的研究,重新解释了大萧条的成因;提出了持久收入(permanentincome)假说来解释人们的消费行为;在经济学方法论上,强调判断经济理论的价值,要看其预测是否与现实符合,多年前我读过一些经济学方法论的书,对此印象颇深。最难得的是他在实践上也有不少想法,比如教育券,负所得税,都颇有影响。和绝大多数人一样(包括大多数西方学者),我的这些知识主要来自教科书和二手文章,恐怕没有多少人(包括专业经济学家)把一位现代学者的著作、论文都读完一遍,然后再来评论他,而且也没有必要,那是属于莎士比亚、柏拉图的待遇(就算是两位,除了吃这行饭的专家以外,信口胡诌的不要太多啊)。不过他那本《资本主义与自由》是很流行的著作,我也读过,有一篇札记可以贡献出来。丁陌上 这是近年来谈论较多的话题。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中(按:即第八章“垄断以及企业和劳工的社会责任”。这一章非常有名,其中论述垄断的部分常见引用)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弗里德曼是当代著名的经济学家,他的回答比较具有代表性,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严格的说弗里德曼并不认为企业完全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在他看来,企业有而且只有一种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弗里德曼的论证包含两个部分。首先,如果管理层具有社会责任,他们又怎么知道这些社会责任是什么呢?个人能决定自身负担的社会利益是什么吗?他们能决定加在自己或身上的负担多大才是合适的呢?像税收、开支这些公共的职责,是否可以由私有集团选举出来并控制着特定企业的人去实施呢? 弗里德曼举了1962年美国钢铁公司取消钢铁提价的例子。提价本来是一个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但由于人们认为这涉及到公众利益,应该是一个公共政策,于是肯尼迪总统向美国钢铁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它放弃了提价的计划。更有甚者,当时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企业有责任抑制价格与工资的增长,以避免通货膨胀。这些观点的荒谬不言而喻,如果管理层要承担这些责任的话,他们都成政治家了。弗里德曼对这些观点的批驳是准确的。 弗里德曼继续论证,企业不该参与慈善活动(弗里德曼并非厌恶慈善事业,他暗示这些事情应该由股东个人来做),理由是:公司是股东的工具,假使公司捐赠款项,就否定了股东处分其股份的权利。 企业确实没有参与慈善捐助的法律义务,但是在现实中,恰恰是优秀的企业常常参与慈善活动,而劣质的企业则与慈善绝缘。慈善活动可以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完全符合公司的利益,而且一般来说,数目有限,给山区的孩子捐一点课桌椅,给社区的老人送一点棉被、金龙鱼,对于财务报表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此股东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弗里德曼假定股东总是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而总经理又无权处置企业财产,前者不尽符合事实,后者不合法理。在后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他又承认股东会支持慈善活动,但又激烈的指责这是在沽名钓誉。弗里德曼甚至反对对企业捐赠部分减免征税,因为这会使股东赞同公司参与慈善活动,我实在看不出其理由何在,难道谁强迫股东了吗? 把企业看作一个工具是学术上的抽象。企业由一群活生生的人组成,利益从来是重要的,但也从来不是惟一。一个人谈到自己的成就的时候,除了市盈率以外,应该还有别的东西。当然弗里德曼可以指责人们在沽名钓誉,但是,难道他是在讨论道德问题吗?慈善背后的动机也许不够纯良,难道做生意赚钱背后的动机就一定是高尚的吗?你既然允许别人一毛不拔,就不允许别人沽名钓誉吗?我常常感到,西方的一些著名学者时不时都要发表些离谱的言论,更不用说我国一些头脑简单、感情冲动的学者了,再加上媒体不怀好意的渲染夸大,读者或网民的先入为主,难怪这些年来经济学家的形象如此糟糕。 德鲁克在《管理实践》最后一章专门论及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他在评论曼尔维尔“私人的恶恰恰成就了社会的善”这一论点时说:“他是对是错不重要,没有哪一个社会立足于这样一种信念之上而能够长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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