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演出活动怎么报批,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流程:
(一)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在活动举办前20日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预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向活动举办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提出申请;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7天内向申请者作书面说明。
1、在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后,承办者和场地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章。
2、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成承办者进行整改,并向其传发《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
需先准备的相关材料:
1、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和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是否具有举办上述活动合法资质的证明材料(如举办文艺演出必须具有文化部门颁发的演出资格证);2个或2个以上承办者的联合承办协议。
3、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复文件材料;场地主管单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协议;演员签约合同(外国机构或人员必须提供文化部或体育总局的批复文件)。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含应急救援预案);与专业保安公司签订的安保力量聘请协议书。
5、活动场地内搭建物的结构安全证明和消防部门验收证明。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在活动举办前20日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扩展资料: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一、申办前提条件
(一)申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1000人以上的活动。
(二)性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三)需先期准备的相关材料。
1、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和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是否具有举办上述活动合法资质的证明材料(如举办文艺演出必须具有文化部门颁发的演出资格证);2个或2个以上承办者的联合承办协议。
3、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复文件材料;场地主管单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协议;演员签约合同(外国机构或人员必须提供文化部或体育总局的批复文件)。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含应急救援预案);与专业保安公司签订的安保力量聘请协议书。
5、活动场地内搭建物的结构安全证明和消防部门验收证明。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在活动举办前20日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扩展资料: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
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一、申办前提条件
(一)申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1000人以上的活动。
(二)性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三)需先期准备的相关材料。
1、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和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是否具有举办上述活动合法资质的证明材料(如举办文艺演出必须具有文化部门颁发的演出资格证);2个或2个以上承办者的联合承办协议。
3、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复文件材料;场地主管单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协议;演员签约合同(外国机构或人员必须提供文化部或体育总局的批复文件)。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含应急救援预案);与专业保安公司签订的安保力量聘请协议书。
5、活动场地内搭建物的结构安全证明和消防部门验收证明。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在活动举办前20日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预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向活动举办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提出申请;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7天内向申请者作书面说明。
1、在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后,承办者和场地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章。
2、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成承办者进行整改,并向其传发《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
3、需申请者补充或修改材料的,应当向申请者下达《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
4、在演出活动举办前24小时,公安机关要向承办者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或《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三、相应法律责任
(一)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