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答案,合同法的问题~ 100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若证实为劣质油,甲可基于丁的不完全履行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要求其在期限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食用油,若在此期限内未能履行,甲可请求合同解除。
如果在此案中丁对甲的越权不知情(为善意相对人),合同有效,如果有证据证明丁对甲不具有物资采购权能知情,则可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该买卖合同发生于甲退伙之前,因此,丁有权请求甲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成为该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而非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只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为丁在向甲提出要约时,“名牌”是影响甲作出承诺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不是“名牌”油,即便质量没有问题,也认为丁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后的处理可参考第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