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公司一直零申报有什么影响
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对于正常的企业来说,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就要开始记账报税和纳税申报了,然而新公司一般没有业务或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新注册的公司前期大多都是零申报的。对于企业可以零报税多久,其实也是没有明文强制的规定,问题是如果长期零报税,会引起税务局的稽查,若超过6个月还一直零报税的企业,很有可能就会被税务局稽查,然后就会被列入了重点的监控对象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法只规定按期正确申报,只要事实上是零,没有时间限制。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税法明确规定新成立的企业报税最多可零申报6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对于长期零报税的企业会被罚款,严重的还会被稽查。首先税务机关会把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内然后进行相关纳税评估,如果被评估发现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则就要补完税款和滞纳金。
二、如果企业长期零报税可能被税务纳入为走逃户,纳入走逃户很严重会被纳入重大的失信黑名单中并且对外公告,还会被评定为D级的纳税人,被评为D级纳税人就得承担D级纳税人的所有后果。
三、如果企业长期零报税并且纳税人持有发票的,则发票就会被税务降板降量还要纳税人定期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的核查。
四、如果企业长期零报税,被税务机关核查到税务局就会采用成本费用的公司来核定纳税人的收入。
扩展资料:
按照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注册了一家公司不但不能长期零报税,还不能长期不经营。
税务局要求的零申报是:企业纳税申报的本期数据和往期数据均为0,一般只存在于未开展经营的企业,或是准备注销正在清算的企业。一般来说,长期零申报超过6个月,就会被列为“非正常户”。
被吊销营业执照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及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将被锁入警示信息库,实行分类监管和“黑名单”制度,扩大失信行为的公示范围,不但相关人员在其他企业的任职会列入监控范围。
也方便投资人、交易对象、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保障交易安全,这些不良信用记录并不因企业消亡或责任人离职而终结,将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在责任人个人名下不能消除,使其承担失信于社会的后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零申报
1、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可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
2、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3、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
4、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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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没有被税务局查到,一直零报税可能没问题,问题是,如果长期零报税,会引起税务局的稽查,所以说如果超过三个月还一直零报税的企业,很有可能就会被税务局稽查,然后就被列入了重点的监控对象中。也就是说企业不能长期零报税,对于长期零报税的企业也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一、对于长期零报税的企业,会被罚款,严重的还会被稽查。首先税务机关会把纳税人纳入重点的监控范围内,然后进行相关的纳税评估,如果被评估发现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则就要补完税款和滞纳金。
二、如果企业长期零报税,可能被税务纳入为走逃户,纳入走逃户很严重,会被纳入重大的失信黑名单中并且对外公告,还会被评定为D级的纳税人,被评为D级纳税人,就得承担D级纳税人的所有后果!
三、如果企业长期零报税,并且纳税人持有发票的,则发票就会被税务降板降量,还要纳税人定期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核查。
四、如果企业长期零报税,被税务机关核查到,税务局就会采用成本费用的公司来核定纳税人的收入。
原因如下:
情形1: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
情形2:纳税人开业后处于筹建期,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申报,先看看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情形3:成本费用>收入合计,纳税人为避免麻烦,感觉反正都是亏损,即使有收入也违规进行零申报。
情形4:当期存在收入,但为了偷逃税款,进行涉嫌虚假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