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机关的联合行文,应当在公文版头部分标明多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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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为错误的,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联合行文要求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扩展资料:
发文字号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文字号中的发文顺序号为一个年度内同一单位发文的流水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等虚字。
2、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正红色反线,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和红色反线之间,靠近红色反线但不重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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