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我国曾经有5年时间,为何实行的是5级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省、县和乡作为基本的地方建制类型从未被废除过。如果暂不考虑直辖市、自治区等特殊区域,就不同历史时期行政区划层级的主体模式而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中国经历了政权初建时期的五级制(1949-1954年)、短暂的三级制时期(1954-1958年)和四级制时期(1958年至今)三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原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增设行政管理层级,以维护新生政权的稳定、发动群众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其主要工作是:在高层政区,设立大区制,划小省区;在县以下,设置区-乡两级政府,并实行小乡制。形成了大区-省-县-区-乡五级的地方制度安排。
高层政区层面,1948年至1949年,中国共产党政权先后成立了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大行政区政权组织(在大区人民政府未成立前,由军政委员会代行其职),作为省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划建制。
在大区建制的基础上,中央政府推进了分省工作。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将东北确定为五省;(2)在原“冀鲁豫”边区置平原省;(3)在解放战争的过程中,根据新旧解放区的不同,将原江苏省、安徽省和四川省分别划分为若干省级行署区在此阶段,省已经降为统县政区,大行政区取而代之成为高层政区。
大区制与元初的行省制度有许多相似的方面:首先,划分原则相似。大行政区的区域划分,基本依据解放战争中各野战军的作战区域和所解放的领土区域,保持了战争年代大区的相对独立性而元代的行省通常也是依据军事行动的需要而设置的。
其次,政治地理格局相似。政权核心地带的华北地区由中央直接领导,而周边地带则在原有的政区系统之上分区治之,这与元代中书省与行省互为表里的政治地理格局甚为相似。
再次,设置目的相似。大区领导人由战功卓著的军事领导人担任,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军政与民政的结合,以维护和巩固新生政权。
在基层政区层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4月24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己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应酌量调整区乡(行政村),缩小区乡行政区域范围,以便于人民管理政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的作用,并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华东、中南、西南区根据各地情况推进了划小乡的工作。
华东区的乡由1951年的约2.9万个增加到1953年的约5万个,中南区的乡由1951年的约4.2万个增加到1953年的约7.7万个,西南区的乡由1951年的约8000个增加到1953年的约3.1万个,西北区原有乡辖区较小,变动不大,由1951年的约1.7万个减为1953年的约1.6万个乡划小以后,平均一个县辖百余乡,县的管理任务加重,为此在县乡之间普遍设立了区公所,到1953年全国共设18900多个区公所。
县与乡之间的“区制”在全国并未统一:在面积大、人口多的大县,区通常为一级政府,设有区人民政府,下辖若干乡镇;在面积小、人口少的小县,区通常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