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因为垄断问题被罚,哪些竞争行为算垄断?
以下行为算竞争垄断之一
第一:经验类型之典型:价格类限制与非价格类限制在当今的反垄断法实践中,在分析一项涉嫌反竞争的限制之时,默认的一种分析起点是对行为的横向或纵向、价格与非价格进行区分。其中,价格限制与非价格限制长期以来是一种重要的划分。顾名思义,价格限制涉及的是与价格有关的限制或由价格造成的限制;而非价格限制涉及的主要是通过价格之外的作用机制所造成的限制。
价格限制与非价格限制的类型划分是跨越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种垄断行为的类型划分,其中以在垄断协议中的划分更为细致。当前,主要反垄断法域都将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价格等行为视为本身违法,而对于固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限制则逐渐转变为合理规则。
第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划分。当前,在大多数法域,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划分为事后调查型垄断行为,而经营者集中被划分为事前申报型垄断行为。这一类型划分的形成与垄断行为的实现方式密切相关。就垄断协议而言,其一旦达成和/或实施,即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性质或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言,其一旦实施,即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对于此二者,反垄断法介入的时机即发现该等涉嫌垄断行为的时间。就经营者集中而言,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集中都将造成市场结构的变化,以及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动机和可能性的变化。但是,在该等集中发生之时,上述变化并未转化为实际影响竞争的行为,亦不能马上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经营者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