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薪酬待遇?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证券公司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券商。证券公司的工作主要分为几类: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研究所。那么在证券公司工作稳定吗?工资待遇好吗?
1.投资部——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称为自营部,一般称为证券投资部,接受客户资金投资理财的部门称为资产管理部。主要岗位有总经理、投资经理、研究员。固定工资一般是30W+,10w-20w,10-15w。年底的奖金取决于业绩提成。不同的公司不一样。牛市分30万、50万很正常,熊市什么都没有也很正常
2.研究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和研究报告。主要岗位有总经理、研究员、研究助理。现在大的证券公司都会成立研究所。研究所的收入比较稳定。固定工资一般是30w+,10w-20w,5-10w,年底奖金一般是固定工资的50%左右。现在,科研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中信、申万这样的大公司的高级研究员一般收入都比较高。
3.投资银行部:主要从事证券发行和承销业务。主要岗位有总经理、保荐人、项目经理等。保荐人收入最高,行业平均30w以上。年底收入靠项目提成,2006年底几十万的提成比较正常;别人要看老板脸色,但是做不到保荐人全年十几万很正常;做投行就是太辛苦了,老是在外面跑,赚辛苦钱。
4.券商营业部:有营业部、服务部等。大型证券公司往往有几十个营业部,也有上百个,分布在全国各个城市。很多朋友提到的证券公司,其实只是经济业务部下面的营业部,收入和总部差距很大。营业部主要靠客户的交易佣金。交易量越大,佣金越多。营业部客户经理的收入一般与地区收入水平挂钩,月薪3000元一般较高。
1.投资部——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称为自营部,一般称为证券投资部,接受客户资金投资理财的部门称为资产管理部。主要岗位有总经理、投资经理、研究员。固定工资一般是30W+,10w-20w,10-15w。年底的奖金取决于业绩提成。不同的公司不一样。牛市分30万、50万很正常,熊市什么都没有也很正常
2.研究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和研究报告。主要岗位有总经理、研究员、研究助理。现在大的证券公司都会成立研究所。研究所的收入比较稳定。固定工资一般是30w+,10w-20w,5-10w,年底奖金一般是固定工资的50%左右。现在,科研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中信、申万这样的大公司的高级研究员一般收入都比较高。
3.投资银行部:主要从事证券发行和承销业务。主要岗位有总经理、保荐人、项目经理等。保荐人收入最高,行业平均30w以上。年底收入靠项目提成,2006年底几十万的提成比较正常;别人要看老板脸色,但是做不到保荐人全年十几万很正常;做投行就是太辛苦了,老是在外面跑,赚辛苦钱。
4.券商营业部:有营业部、服务部等。大型证券公司往往有几十个营业部,也有上百个,分布在全国各个城市。很多朋友提到的证券公司,其实只是经济业务部下面的营业部,收入和总部差距很大。营业部主要靠客户的交易佣金。交易量越大,佣金越多。营业部客户经理的收入一般与地区收入水平挂钩,月薪3000元一般较高。
展开全部
证券公司员工收入一般在1500元-20000元不等。
本科生刚毕业一般都是做客户经理去拉客户,待遇一般2000左右,有提成,拉的客户越多,客户资金越多,客户交易越频繁,你的提成就越多。客户经理做得好钱很多。
证券公司收入是不固定的,客户经理实行的都是底薪+提成的模式。底薪根据客户经理的级别不同而不同,高级别的客户经理光底薪就有几千。提成根据客户交易而成,一般提成一定比例。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本科生刚毕业一般都是做客户经理去拉客户,待遇一般2000左右,有提成,拉的客户越多,客户资金越多,客户交易越频繁,你的提成就越多。客户经理做得好钱很多。
证券公司收入是不固定的,客户经理实行的都是底薪+提成的模式。底薪根据客户经理的级别不同而不同,高级别的客户经理光底薪就有几千。提成根据客户交易而成,一般提成一定比例。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