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跟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
商业人寿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保险种类,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商业人寿保险与国家法定养老保险有相似之处,都具有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但是,二者是不同性质的保险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保险性质不同——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
保险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法定范围的社会劳动者;而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保险的自然人。
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同——养老保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实施,属于强制性保险;凡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无论其是否愿意,部必须参加。商业人寿保险一般采用自愿原则,保险契约只有在保险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可因被保险人不履行交费义务而终止保险合同。
保障水平不同——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是相对稳定的,一般高于救济水平和失业保险水平,可以满足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商业人寿保险的水平是不稳定的,保险待遇取决于投保人投保金额的多少,即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程度不同——养老保险强调的是保障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与其权利之间往往不存在严格对应的等价交换关系;而商业人寿保险则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严格对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对等互利”的关系,契约终止后,保险的责任也就不存在了。
投保主体不同——养老保险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国家共同分担,体现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个人缴费水平主要基于其工资收入水平,而不是未来的给付需要。
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用完全由投保人负担;投保金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对未来需求的预期。
经营主体和目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设置的社会保险机构,是一种公益性社会机构,以保障基本生活、提供管理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不允许追求自身的盈利;商业人寿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是以追求自身盈利和发展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对被保险人只负责经济补偿,不对被保险人承担管理服务的社会责任。
总之,国家法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着严格的区别,但两者并不对立,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商业人寿保险是对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任何应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的法人或个人,均不得以已经参加商业人寿保险为理由而拒绝参加法定养老保险;任何商业保险公司及其雇员亦应按规定参加法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