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损失是如何来划分的呢?
听力残疾的定义及分级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据WHO预防聋和听力损失项目报告(1991年,日内瓦)以及项目进展第1次会议报告(1997年,日内瓦),对听力残疾的定义及听力损失的分级如下:
1、成人:较好耳0、5、1、2和4kHz四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级平均值≥41dBHL;
2、儿童(15岁以下):较好耳0、5、1、2和4kHz四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级平均值≥31dBHL。此定义同时也明确表达一种理念,应优先考虑儿童听力损失的诊断、治疗和干预,其次才是成人。听力损失程度分级以较好耳05、1、2、4kHz四个频率的平均听阈计算,轻度26~40dBHL,可听到和重复1米处的正常语声,有的人可能需用助听器,但多数人不需要;中度41~60dBHL,可听到和重复1米处提高了的语声,通常推荐用助听器;重度61~80dBHL,当叫喊时可听到某些词,使用助听器对听力有较大帮助;极重度≥81dBHL,包括聋81dBHL以上,不能听到或听懂言语声,助听器或人工耳蜗植入对于听懂话语十分有帮助。
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规定的听力残疾分级标准与1997-WHO推荐的听力障碍标准相接轨。依据听力损失程度不同,从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四个方面,将听力残疾划分为四级: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90dBHL以上,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几乎听不到任何声音,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只能听到鞭炮声,敲鼓声或雷声,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只能听到部分词语或简单句子,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社会活动参与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能听到言语声,但辨音不清,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轻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