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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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 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
孔子对仁作了许多解释,其中最能表达仁的含义的是“仁者,爱人”。但孔子是“爱有差等”的。
〈1〉 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 由近及远。
〈2〉 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事奉),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
〈3〉 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劳动人民(“小人”)是不〈17可能有的。
2、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1〉 主张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
〈2〉 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
〈3〉 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
〈4〉 反对“铸刑鼎”。
3、 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
〈1〉 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2〉 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
〈3〉 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4、 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
〈一〉“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
〈二〉“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立法。
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
孔子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上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1、 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
孔子对仁作了许多解释,其中最能表达仁的含义的是“仁者,爱人”。但孔子是“爱有差等”的。
〈1〉 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 由近及远。
〈2〉 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事奉),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
〈3〉 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劳动人民(“小人”)是不〈17可能有的。
2、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1〉 主张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
〈2〉 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
〈3〉 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
〈4〉 反对“铸刑鼎”。
3、 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
〈1〉 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2〉 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
〈3〉 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4、 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
〈一〉“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
〈二〉“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立法。
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
孔子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上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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