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上借钱给别人 忘记多少钱了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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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训雅的0R
2022-09-01 · 贡献了超过1188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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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微信借钱给别人能要回来吗?微信支付的便捷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用微信支付却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最常见的就是用微信借钱给别人,为什么会这样的说呢?根据小编近几年代理的以微信转账方式所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来看,出借人借出款项之后,如果借款人一旦不守信用,在没有其它借款合同或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如何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呢?这就涉及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的证据适用问题,根据以往的代理经验,微信转账产生的民间借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小编接到好多当事人的咨询,很多人主观的认为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要回借款有很悲观的想法,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做出了指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怎样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涉及证据的三性问题,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所有作为诉讼的证据都要有这三项的要求。什么是合法性?最典型例子就是以侵犯他人隐私权所偷录偷拍到的证据,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排除使用。什么是关联性?就是与本案有关,如转账记录是借款产生的,不能把因其它原因转账的也拿来要求偿还,不存在关联性的同样无法使用。什么是真实性,就拿民间借贷来说吧,就是这笔钱确实是转给借款人了,履行了出借义务。真实性是所有电子证据的硬伤,在电子证据的三性中,关联性与合法性同其它的证据无明显区别,主要就是真实性不同,这也是电子证据的特性所决定的。大家都知道微信注册并不需要实名制,无论是手机号或绑定的银行卡都有可能是别人的,转账后不显示任何的真实信息,除了虚拟的注册账号名称不能改,其它的如昵称、绑定的电话等都可以改变,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微信号都是本人的,但不能排除他人冒用的情况,证据的真实性要求你转账给了这个人的款项,必须确定是给了这个微信账号的使用人,也是就是说要确定微信账号使用人是谁,否则证据就不符合真实性的要求了。


以微信转账出借款项后怎样进行证据固定?

这就说到关键问题了,在司法实务中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借款,如果起诉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这种情况下败诉率非常高,所以在微信转账出借款项后,借款人有可能失信不想还款了怎么办呢?关键是取证方法,现在小编注结合司法实务经验,把所能想到的几种取证方法写出来给大家分享一下:

1、打电话要求对方还款进行并电话录音。必须要第一时间打电话,因为此时借款人可能还没有警觉,再者对方既然借了钱,此时在电话里也不好意思直接否认借款的事实 ,一般都会承认借款的事实,只是会说手头紧、过几天给之类的,只要借款人承认这个事实,一般情况下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法院采信率还是比较高的。在通话的过程中尽量提一下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借款的信息,但也不要刻意的提出来,以免引起对方的怀疑,怎么说我就不教了,说实话我也不知道怎么说,看你自己发挥了。

2、通过微信语音催款。微信语音催款的目的是想让对方以语音方式回复,语音和文字不一样,语音属于视听资料,本质上和上面的电话录音是一样的,有身份识别功能,如果对方否认的,可以对声音进行司法鉴定,尽而确定对方的身份,也印证该微信就是借款人所用,这样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都确认了。

3、对微信头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很多人喜欢用个自己的头像用作微信头像图片,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借款人的微信头像进行公证。为什么要公证呢?刚才说了除了微信账号其它的都可以更改,不确定对方到时会不会把头像改了,所以必须进行公证取证,把头像固定下来防止对方更改头像图片,以证实该微信号是借款人所用。借款人有可能以别人盗用我的头像用在微信上用的,这个辩解没有错,有这种可能性,但民事诉讼证据讲究高度慨然性,小概率的事情法官难采信。


4、申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出庭作证该微信号就是借款人所用。证人作证的方式确定微信号的使用者,实践中用到的还是很多的, 一般是纠纷双方共同的朋友、同事等相互知悉的且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凭证。

5、要求发送微信号。众所周知,目前微信号是不能更改的,具有唯一性,如果借款人用手机短信把微信号发到出借人手机上面,手机是实名登记的,再根据该微信号形成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证实借贷关系,哇,法官想不支持都难啦。至于想什么办法要对方发送微信号,就看你自己喽!

6、最后实在没有办法了,可以申请调查取证试试。真心话,考虑到成本问题,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不一定给准许,两个律师一同持法院的调查令也可以,但还有其它限制。不过腾讯公司以后也许会在调查取证上可能提供更便利的条件,有需要的可以自行与腾讯公司联系打听一下取证的条件和流程。

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时出借款项时,往往证据比较缺乏,因此出借人可以结合上述所列明的取证的方法搜集证据,取证要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要根据案情结合上面的分析选择,如果最终搜集证据比较充分,案件的胜诉一般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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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还恬适的松柏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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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微信借钱给别人能要回来吗?微信支付的便捷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用微信支付却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最常见的就是用微信借钱给别人,为什么会这样的说呢?根据小编近几年代理的以微信转账方式所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来看,出借人借出款项之后,如果借款人一旦不守信用,在没有其它借款合同或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如何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呢?这就涉及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的证据适用问题,根据以往的代理经验,微信转账产生的民间借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小编接到好多当事人的咨询,很多人主观的认为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要回借款有很悲观的想法,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做出了指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怎样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涉及证据的三性问题,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所有作为诉讼的证据都要有这三项的要求。什么是合法性?最典型例子就是以侵犯他人隐私权所偷录偷拍到的证据,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排除使用。什么是关联性?就是与本案有关,如转账记录是借款产生的,不能把因其它原因转账的也拿来要求偿还,不存在关联性的同样无法使用。什么是真实性,就拿民间借贷来说吧,就是这笔钱确实是转给借款人了,履行了出借义务。真实性是所有电子证据的硬伤,在电子证据的三性中,关联性与合法性同其它的证据无明显区别,主要就是真实性不同,这也是电子证据的特性所决定的。大家都知道微信注册并不需要实名制,无论是手机号或绑定的银行卡都有可能是别人的,转账后不显示任何的真实信息,除了虚拟的注册账号名称不能改,其它的如昵称、绑定的电话等都可以改变,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微信号都是本人的,但不能排除他人冒用的情况,证据的真实性要求你转账给了这个人的款项,必须确定是给了这个微信账号的使用人,也是就是说要确定微信账号使用人是谁,否则证据就不符合真实性的要求了。


以微信转账出借款项后怎样进行证据固定?

这就说到关键问题了,在司法实务中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借款,如果起诉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这种情况下败诉率非常高,所以在微信转账出借款项后,借款人有可能失信不想还款了怎么办呢?关键是取证方法,现在小编注结合司法实务经验,把所能想到的几种取证方法写出来给大家分享一下:

1、打电话要求对方还款进行并电话录音。必须要第一时间打电话,因为此时借款人可能还没有警觉,再者对方既然借了钱,此时在电话里也不好意思直接否认借款的事实 ,一般都会承认借款的事实,只是会说手头紧、过几天给之类的,只要借款人承认这个事实,一般情况下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法院采信率还是比较高的。在通话的过程中尽量提一下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借款的信息,但也不要刻意的提出来,以免引起对方的怀疑,怎么说我就不教了,说实话我也不知道怎么说,看你自己发挥了。

2、通过微信语音催款。微信语音催款的目的是想让对方以语音方式回复,语音和文字不一样,语音属于视听资料,本质上和上面的电话录音是一样的,有身份识别功能,如果对方否认的,可以对声音进行司法鉴定,尽而确定对方的身份,也印证该微信就是借款人所用,这样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都确认了。

3、对微信头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很多人喜欢用个自己的头像用作微信头像图片,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借款人的微信头像进行公证。为什么要公证呢?刚才说了除了微信账号其它的都可以更改,不确定对方到时会不会把头像改了,所以必须进行公证取证,把头像固定下来防止对方更改头像图片,以证实该微信号是借款人所用。借款人有可能以别人盗用我的头像用在微信上用的,这个辩解没有错,有这种可能性,但民事诉讼证据讲究高度慨然性,小概率的事情法官难采信。


4、申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出庭作证该微信号就是借款人所用。证人作证的方式确定微信号的使用者,实践中用到的还是很多的, 一般是纠纷双方共同的朋友、同事等相互知悉的且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凭证。

5、要求发送微信号。众所周知,目前微信号是不能更改的,具有唯一性,如果借款人用手机短信把微信号发到出借人手机上面,手机是实名登记的,再根据该微信号形成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证实借贷关系,哇,法官想不支持都难啦。至于想什么办法要对方发送微信号,就看你自己喽!

6、最后实在没有办法了,可以申请调查取证试试。真心话,考虑到成本问题,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不一定给准许,两个律师一同持法院的调查令也可以,但还有其它限制。不过腾讯公司以后也许会在调查取证上可能提供更便利的条件,有需要的可以自行与腾讯公司联系打听一下取证的条件和流程。

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时出借款项时,往往证据比较缺乏,因此出借人可以结合上述所列明的取证的方法搜集证据,取证要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要根据案情结合上面的分析选择,如果最终搜集证据比较充分,案件的胜诉一般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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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 贡献了超过470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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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微信借钱给别人能要回来吗?微信支付的便捷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用微信支付却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最常见的就是用微信借钱给别人,为什么会这样的说呢?根据小编近几年代理的以微信转账方式所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来看,出借人借出款项之后,如果借款人一旦不守信用,在没有其它借款合同或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如何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呢?这就涉及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的证据适用问题,根据以往的代理经验,微信转账产生的民间借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小编接到好多当事人的咨询,很多人主观的认为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要回借款有很悲观的想法,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做出了指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怎样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涉及证据的三性问题,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所有作为诉讼的证据都要有这三项的要求。什么是合法性?最典型例子就是以侵犯他人隐私权所偷录偷拍到的证据,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排除使用。什么是关联性?就是与本案有关,如转账记录是借款产生的,不能把因其它原因转账的也拿来要求偿还,不存在关联性的同样无法使用。什么是真实性,就拿民间借贷来说吧,就是这笔钱确实是转给借款人了,履行了出借义务。真实性是所有电子证据的硬伤,在电子证据的三性中,关联性与合法性同其它的证据无明显区别,主要就是真实性不同,这也是电子证据的特性所决定的。大家都知道微信注册并不需要实名制,无论是手机号或绑定的银行卡都有可能是别人的,转账后不显示任何的真实信息,除了虚拟的注册账号名称不能改,其它的如昵称、绑定的电话等都可以改变,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微信号都是本人的,但不能排除他人冒用的情况,证据的真实性要求你转账给了这个人的款项,必须确定是给了这个微信账号的使用人,也是就是说要确定微信账号使用人是谁,否则证据就不符合真实性的要求了。


以微信转账出借款项后怎样进行证据固定?

这就说到关键问题了,在司法实务中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借款,如果起诉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这种情况下败诉率非常高,所以在微信转账出借款项后,借款人有可能失信不想还款了怎么办呢?关键是取证方法,现在小编注结合司法实务经验,把所能想到的几种取证方法写出来给大家分享一下:

1、打电话要求对方还款进行并电话录音。必须要第一时间打电话,因为此时借款人可能还没有警觉,再者对方既然借了钱,此时在电话里也不好意思直接否认借款的事实 ,一般都会承认借款的事实,只是会说手头紧、过几天给之类的,只要借款人承认这个事实,一般情况下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法院采信率还是比较高的。在通话的过程中尽量提一下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借款的信息,但也不要刻意的提出来,以免引起对方的怀疑,怎么说我就不教了,说实话我也不知道怎么说,看你自己发挥了。

2、通过微信语音催款。微信语音催款的目的是想让对方以语音方式回复,语音和文字不一样,语音属于视听资料,本质上和上面的电话录音是一样的,有身份识别功能,如果对方否认的,可以对声音进行司法鉴定,尽而确定对方的身份,也印证该微信就是借款人所用,这样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都确认了。

3、对微信头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很多人喜欢用个自己的头像用作微信头像图片,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借款人的微信头像进行公证。为什么要公证呢?刚才说了除了微信账号其它的都可以更改,不确定对方到时会不会把头像改了,所以必须进行公证取证,把头像固定下来防止对方更改头像图片,以证实该微信号是借款人所用。借款人有可能以别人盗用我的头像用在微信上用的,这个辩解没有错,有这种可能性,但民事诉讼证据讲究高度慨然性,小概率的事情法官难采信。


4、申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出庭作证该微信号就是借款人所用。证人作证的方式确定微信号的使用者,实践中用到的还是很多的, 一般是纠纷双方共同的朋友、同事等相互知悉的且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凭证。

5、要求发送微信号。众所周知,目前微信号是不能更改的,具有唯一性,如果借款人用手机短信把微信号发到出借人手机上面,手机是实名登记的,再根据该微信号形成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证实借贷关系,哇,法官想不支持都难啦。至于想什么办法要对方发送微信号,就看你自己喽!

6、最后实在没有办法了,可以申请调查取证试试。真心话,考虑到成本问题,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不一定给准许,两个律师一同持法院的调查令也可以,但还有其它限制。不过腾讯公司以后也许会在调查取证上可能提供更便利的条件,有需要的可以自行与腾讯公司联系打听一下取证的条件和流程。

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时出借款项时,往往证据比较缺乏,因此出借人可以结合上述所列明的取证的方法搜集证据,取证要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要根据案情结合上面的分析选择,如果最终搜集证据比较充分,案件的胜诉一般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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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逊且飘逸的小标兵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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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微信借钱给别人能要回来吗?微信支付的便捷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用微信支付却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最常见的就是用微信借钱给别人,为什么会这样的说呢?根据小编近几年代理的以微信转账方式所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来看,出借人借出款项之后,如果借款人一旦不守信用,在没有其它借款合同或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如何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呢?这就涉及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的证据适用问题,根据以往的代理经验,微信转账产生的民间借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小编接到好多当事人的咨询,很多人主观的认为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要回借款有很悲观的想法,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做出了指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怎样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涉及证据的三性问题,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所有作为诉讼的证据都要有这三项的要求。什么是合法性?最典型例子就是以侵犯他人隐私权所偷录偷拍到的证据,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排除使用。什么是关联性?就是与本案有关,如转账记录是借款产生的,不能把因其它原因转账的也拿来要求偿还,不存在关联性的同样无法使用。什么是真实性,就拿民间借贷来说吧,就是这笔钱确实是转给借款人了,履行了出借义务。真实性是所有电子证据的硬伤,在电子证据的三性中,关联性与合法性同其它的证据无明显区别,主要就是真实性不同,这也是电子证据的特性所决定的。大家都知道微信注册并不需要实名制,无论是手机号或绑定的银行卡都有可能是别人的,转账后不显示任何的真实信息,除了虚拟的注册账号名称不能改,其它的如昵称、绑定的电话等都可以改变,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微信号都是本人的,但不能排除他人冒用的情况,证据的真实性要求你转账给了这个人的款项,必须确定是给了这个微信账号的使用人,也是就是说要确定微信账号使用人是谁,否则证据就不符合真实性的要求了。


以微信转账出借款项后怎样进行证据固定?

这就说到关键问题了,在司法实务中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借款,如果起诉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这种情况下败诉率非常高,所以在微信转账出借款项后,借款人有可能失信不想还款了怎么办呢?关键是取证方法,现在小编注结合司法实务经验,把所能想到的几种取证方法写出来给大家分享一下:

1、打电话要求对方还款进行并电话录音。必须要第一时间打电话,因为此时借款人可能还没有警觉,再者对方既然借了钱,此时在电话里也不好意思直接否认借款的事实 ,一般都会承认借款的事实,只是会说手头紧、过几天给之类的,只要借款人承认这个事实,一般情况下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法院采信率还是比较高的。在通话的过程中尽量提一下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借款的信息,但也不要刻意的提出来,以免引起对方的怀疑,怎么说我就不教了,说实话我也不知道怎么说,看你自己发挥了。

2、通过微信语音催款。微信语音催款的目的是想让对方以语音方式回复,语音和文字不一样,语音属于视听资料,本质上和上面的电话录音是一样的,有身份识别功能,如果对方否认的,可以对声音进行司法鉴定,尽而确定对方的身份,也印证该微信就是借款人所用,这样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都确认了。

3、对微信头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很多人喜欢用个自己的头像用作微信头像图片,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借款人的微信头像进行公证。为什么要公证呢?刚才说了除了微信账号其它的都可以更改,不确定对方到时会不会把头像改了,所以必须进行公证取证,把头像固定下来防止对方更改头像图片,以证实该微信号是借款人所用。借款人有可能以别人盗用我的头像用在微信上用的,这个辩解没有错,有这种可能性,但民事诉讼证据讲究高度慨然性,小概率的事情法官难采信。


4、申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出庭作证该微信号就是借款人所用。证人作证的方式确定微信号的使用者,实践中用到的还是很多的, 一般是纠纷双方共同的朋友、同事等相互知悉的且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凭证。

5、要求发送微信号。众所周知,目前微信号是不能更改的,具有唯一性,如果借款人用手机短信把微信号发到出借人手机上面,手机是实名登记的,再根据该微信号形成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证实借贷关系,哇,法官想不支持都难啦。至于想什么办法要对方发送微信号,就看你自己喽!

6、最后实在没有办法了,可以申请调查取证试试。真心话,考虑到成本问题,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不一定给准许,两个律师一同持法院的调查令也可以,但还有其它限制。不过腾讯公司以后也许会在调查取证上可能提供更便利的条件,有需要的可以自行与腾讯公司联系打听一下取证的条件和流程。

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时出借款项时,往往证据比较缺乏,因此出借人可以结合上述所列明的取证的方法搜集证据,取证要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要根据案情结合上面的分析选择,如果最终搜集证据比较充分,案件的胜诉一般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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尛曾肚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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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微信借钱给别人能要回来吗?微信支付的便捷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用微信支付却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最常见的就是用微信借钱给别人,为什么会这样的说呢?根据小编近几年代理的以微信转账方式所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来看,出借人借出款项之后,如果借款人一旦不守信用,在没有其它借款合同或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如何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呢?这就涉及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的证据适用问题,根据以往的代理经验,微信转账产生的民间借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小编接到好多当事人的咨询,很多人主观的认为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要回借款有很悲观的想法,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做出了指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怎样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涉及证据的三性问题,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所有作为诉讼的证据都要有这三项的要求。什么是合法性?最典型例子就是以侵犯他人隐私权所偷录偷拍到的证据,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排除使用。什么是关联性?就是与本案有关,如转账记录是借款产生的,不能把因其它原因转账的也拿来要求偿还,不存在关联性的同样无法使用。什么是真实性,就拿民间借贷来说吧,就是这笔钱确实是转给借款人了,履行了出借义务。真实性是所有电子证据的硬伤,在电子证据的三性中,关联性与合法性同其它的证据无明显区别,主要就是真实性不同,这也是电子证据的特性所决定的。大家都知道微信注册并不需要实名制,无论是手机号或绑定的银行卡都有可能是别人的,转账后不显示任何的真实信息,除了虚拟的注册账号名称不能改,其它的如昵称、绑定的电话等都可以改变,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微信号都是本人的,但不能排除他人冒用的情况,证据的真实性要求你转账给了这个人的款项,必须确定是给了这个微信账号的使用人,也是就是说要确定微信账号使用人是谁,否则证据就不符合真实性的要求了。


以微信转账出借款项后怎样进行证据固定?

这就说到关键问题了,在司法实务中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借款,如果起诉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这种情况下败诉率非常高,所以在微信转账出借款项后,借款人有可能失信不想还款了怎么办呢?关键是取证方法,现在小编注结合司法实务经验,把所能想到的几种取证方法写出来给大家分享一下:

1、打电话要求对方还款进行并电话录音。必须要第一时间打电话,因为此时借款人可能还没有警觉,再者对方既然借了钱,此时在电话里也不好意思直接否认借款的事实 ,一般都会承认借款的事实,只是会说手头紧、过几天给之类的,只要借款人承认这个事实,一般情况下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法院采信率还是比较高的。在通话的过程中尽量提一下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借款的信息,但也不要刻意的提出来,以免引起对方的怀疑,怎么说我就不教了,说实话我也不知道怎么说,看你自己发挥了。

2、通过微信语音催款。微信语音催款的目的是想让对方以语音方式回复,语音和文字不一样,语音属于视听资料,本质上和上面的电话录音是一样的,有身份识别功能,如果对方否认的,可以对声音进行司法鉴定,尽而确定对方的身份,也印证该微信就是借款人所用,这样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都确认了。

3、对微信头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很多人喜欢用个自己的头像用作微信头像图片,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借款人的微信头像进行公证。为什么要公证呢?刚才说了除了微信账号其它的都可以更改,不确定对方到时会不会把头像改了,所以必须进行公证取证,把头像固定下来防止对方更改头像图片,以证实该微信号是借款人所用。借款人有可能以别人盗用我的头像用在微信上用的,这个辩解没有错,有这种可能性,但民事诉讼证据讲究高度慨然性,小概率的事情法官难采信。


4、申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出庭作证该微信号就是借款人所用。证人作证的方式确定微信号的使用者,实践中用到的还是很多的, 一般是纠纷双方共同的朋友、同事等相互知悉的且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凭证。

5、要求发送微信号。众所周知,目前微信号是不能更改的,具有唯一性,如果借款人用手机短信把微信号发到出借人手机上面,手机是实名登记的,再根据该微信号形成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证实借贷关系,哇,法官想不支持都难啦。至于想什么办法要对方发送微信号,就看你自己喽!

6、最后实在没有办法了,可以申请调查取证试试。真心话,考虑到成本问题,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不一定给准许,两个律师一同持法院的调查令也可以,但还有其它限制。不过腾讯公司以后也许会在调查取证上可能提供更便利的条件,有需要的可以自行与腾讯公司联系打听一下取证的条件和流程。

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时出借款项时,往往证据比较缺乏,因此出借人可以结合上述所列明的取证的方法搜集证据,取证要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要根据案情结合上面的分析选择,如果最终搜集证据比较充分,案件的胜诉一般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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