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可以提前还一部分本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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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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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 日常在线分享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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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可以提前还一部分本金。
1、房贷是能够提早还清的,先行归还部分贷款的方法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每月还款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缩短还款期限;另一种是每月还款额削减,但还款期限不变。第一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削减利息,后一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削减月供,缓解每月的还贷压力。
2、要先看您的贷款银行,咨询清楚才能断定能不能请求缩短贷款年限,看看是否有罚金或其他加扣的费用,如果您现已还款超过5年了,利息现已还了大部分,那么提早还款就未必划算了。
3、房贷提早还一部分是这样的,您先要到银行打印单据,看看您这两年来还款的本金有多少然后和您的银行利率去核算。至于提早还款合不合算这个需求您自己核算了。
4、房贷提早还一部分,是要贷款一年之后才能申请的,否则是要出违约金的。
拓展资料:
提前还贷要准备什么
1、借款人在借款期内,贷款发放满一年以后,经过银行的同意后,可以书面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者所有贷款。通常银行补办此项业务需要两到七个工作日,每个银行对于提前还款额规范不类似,因此借款人在提前还贷前要先弄清楚银行的运作流程,准备最好相关的资料。
2、借款人如果要提前还贷的话,要电话或者书面先申请,然后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以及放贷合同等材料到银行补办审批手续。如果是结清所有尾款的借款人,在银行计算出来剩余贷款额后,借款人应存入足够的钱来提前还贷。
3、有些银行对于提前还贷会有额外的罚息,规范支付违约金,这些银行会在贷款合同中列明,有的银行需要收取实际还款额1-3个月的利率。表示是不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等事项,借款人必须要提前询问清楚,并准备最好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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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 专注科普财经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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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可以提前还一部分本金,不同银行规定不同,具体的事项去银行咨询。

拓展资料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按各种标准划分出的贷款类型也是有差异的。如美国的工商贷款主要有普通贷款限额、营运资本贷款、备用贷款承诺、项目贷款等几种类型,而英国的工商业贷款多采用票据贴现、信贷账户和透支账户等形式。

还款程序:

1、提前向所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的书面申请。

2、借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还款卡前往银行。

3、填写并提交《提前还款申请表》,并在柜台存入提前还款的金额。还清年限可根据个人情况来定,月还款额则根据还款年限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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