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有全面管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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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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