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借读政策
法律分析:(一)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具体实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确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接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条件的基础教育。
(二)公办中小学是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积极接纳属于本学区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因生源多,压力大,接收有困难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本着相对就近、妥善安置的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三)市区设立寄宿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专门学校;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和历城在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居住密集的地区设立定点学校;不断扩大公办中小学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能力。
(四)各中小学尤其是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定点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让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合格的、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各学校要加强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