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价新规定
法律分析:山东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219元(含税)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累计降低0.0114元;大工业用电价格累计平均降低0.026元并实现全省大工业用电同网同价。具体累进电价表可自行查询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法律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降低我省工商业销售电价
山东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219元(含税,下同)。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累计降低0.0114元;大工业用电价格累计平均降低0.026元并实现全省大工业用电同网同价。具体调整时间、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0188元。为进一步推进发电侧电价改革,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通过差别调整逐步向标杆上网电价归并,减少机组间电价差距。
(一)省内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机组每千瓦时提高0.022元;其它非标杆电价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差别调整。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0.3949元。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调整为0.3159元。
(二)“外电入鲁”发电机组。宁东“点对网”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78元,落地电价同步调整为0.3883元(含脱硝、除尘、超低电价)。
调整后1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机组、“外电入鲁”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2。10万千瓦以下公用机组上网电价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