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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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津贴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四川省的规定: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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