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1%优惠政策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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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政策会继续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会做部分调整。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第五条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第六条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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