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澳门的历史资料
澳门是中国设立的两个特别行政区之一。关于有关澳门的 历史 资料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澳门的历史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有关澳门的历史资料之历史沿革
先民足迹
澳门地区的考古发掘,特别是1995年在路环岛黑沙的沙丘中发掘出土的彩陶以及玉器,经鉴定,证实是四、五千年前的珍贵古文物,与其同时出土的石斧等石器,同近几年来在距离澳门不远的珠海地区出土的同类文物,属于同一 文化 系统,说明早在 新石器时代,中华民族的祖先,已在澳门一带的地区劳动、生息。
澳门、路环、黑沙等地,早已是中国大陆的原始居民足迹所到之处。在商周时期,古代居民已在这些地区居住活动,所以,澳门、珠海出土文物中,有春秋时期的 簋、罐以及战国时期的陶器等。
封建时期
澳门从秦帝国起就成为中国领土,属 南海郡和百越地。澳门古称 濠镜澳,与广州 香山县的历史关系极其密切。早在 春秋战国时期, 香山已属百粤海屿之地。约前3世纪(即 秦始皇一统中国之时),澳门被正式纳入中国版图,属南海郡番禺县地。420年(晋朝元熙二年),澳门属新会郡封乐县地。
590年(隋朝开皇十年),废新会郡改属宝安县地,757年(唐朝至德二年),废宝安县,改为广州东莞县辖。自南宋开始,澳门属广东省广州香山县。据史料记载,宋末名将 张世杰与军队曾在此一带驻扎;早期在澳门定居的人在此形成小村落,倚靠 捕鱼 与务农 种植 为生。元代属广东道宣慰司广州路,路治广州,明代属于广州府,清朝后期前属广肇罗道广州府,道治肇庆,府治广州。
殖民历史
澳门半岛之有大量华人定居,是在 南宋皇朝倾覆之际。当几十万南宋军民从福建败退乘船长驱到达澳门一带,有的可能踏上这片半岛汲取淡水、寻找食物,有的更可能将这片荒僻地辟成藏身之所。召集澳门半岛上名为“永福古社”的沙梨头 土地庙,便相传邕建于南宋末年。大约在南宋末年至元初,澳门半岛上的望厦、濠镜等地,已是定居的居民点了。
自此以后,澳门始稍有人烟,但由于地方细,耕地缺,物产少,立足生活繁衍后代并不容易。直至16世纪中叶,即 明世宗嘉靖年间。
1553年,开始有 葡萄牙人在澳门居住。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与清朝政府签订《 中葡会议草约》和《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正式通过外交文书的手续占领澳门。
虽然从1557年开始被葡萄牙人在明朝求得澳门的居住权,但明朝政府仍在此设有官府,由广东省直接管辖。直至1887年葡萄牙政府与清朝政府签订了有效期为40年的《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至1928年期满失效)后,澳门成为 葡萄牙殖民地。然而,澳门并不是欧洲国家在东亚的第一块殖民地,日本长崎才是第一块。
葡萄牙人最初限定只能居住在澳门南方,1623年,葡萄牙政府委任马士加路也为首任澳门总督。澳门历史上以 中西文化交流驰名于世,明末清初的 西学东渐在地区上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曾在世界经济的运转中发挥重大作用。
自古就是中国神圣的领土的澳门自被 葡萄牙侵占以来,葡萄牙人在澳门一直拥有特权或特殊地位,这使普遍居民大小程度的不满;从1849年8月29日沈志亮刺杀 总督亚马留伊始,直至1966年12月3日因 文化大革命和氹仔学校事件而触发的“一二·三”事件,均显示了民间对于葡萄牙人在澳门的特权一直深感不满。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革命 成功 ,实行非殖民地化政策,承认澳门是被葡萄牙非法侵占的,并首次提出把澳门交还中国。由于当时不具备适当的交接条件,时任的 周恩来提出暂时维持澳门当时的状况。
澳门回归
1984年10月3日, 邓小平首次公开提出用“ 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1986年,中葡两国政府开始为澳门问题展开了四轮谈判。
1986年,中葡两国政府开始为澳门问题展开了四轮谈判。1987年,两国 在北京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两个附件。联合声明说,澳门地区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承诺向澳门实行 一国两制,保障澳门人可享有“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权利。
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大于北京通过《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1999年前葡国管治下的一个中国领土,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
1999年12月20日零时,在中葡两国元首见证下,第127任 澳门总督韦奇立和第1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何厚铧于澳门新 口岸交接仪式会场场内交接澳门政权。翌日(12月21日)早上,澳门群众欢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部队进驻澳门;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中国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承诺对澳门实行 一国两制,保障澳门人享有“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权利。在这四百余年间,中欧文化的融和共存使澳门成为一个独特的城市:既有古色古香的传统庙宇,又有庄严肃穆的天主圣堂,还有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及沿岸优美的海滨胜景。
2009年,全国人大会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 议案 ,批准澳门大学在广东 横琴岛建设新校区,并授权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特区的 法律 实施管辖。
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16日,澳门特区政府、 珠海市政府在横琴新区宣布,澳门单牌机动车辆入出珠海横琴的新政于2016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符合申请资格、通过审核登记的第一批澳门机动车届时可以驶入横琴。澳门特区政府和珠海市政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同时颁布了《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暂行 办法 》、《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 细则 》。
有关澳门的历史资料之行政区划
由 秦朝起成为中国领土,属南海郡(广东地)和百越地,西汉、东汉属于 交州(管辖广东、广西、越南北部)南海郡。后历属广州、广东道广州路、 广肇罗道 广州府等,澳门特别行政区以“ 堂区”作为行政区划单位,澳门现有七个堂区和一个无堂区划分区域。但“堂区”并非正式的行政机构建置,不具法律地位。(堂区相当于中国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之类)
有关澳门的历史资料之 地理 环境
位置
澳门 特别行政区(北纬22°11',东经113°33')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地处 珠江三角洲的西岸,隔海东望即是香港,北方的 澳门半岛连接广东 珠海,而南方则是 氹仔、 路环和 路氹城所组成的大岛,属 海岛市,暂未有正式的名称。该岛原为氹仔岛和 路环岛,但在 路氹连贯公路工程展开之后,因为填海和 西江水流带来大量泥沙的关系,两岛之间的海床变得越来越浅,公路旁的土地亦越来越多。当局有见及此,便有规划地进行填海工程,而所得出来的土地就是路氹城。
面积
澳门的总面积因为沿岸 填海造地而一直扩大,已由19世纪的10.28㎞²逐步扩展至今日的32.8平方公里(包含2009年11月29日国务院批准澳门填海造地360公顷合3.6平方公里的澳门新城区),面积约是 华盛顿特区的1/6, 新加坡的1/22、 香港的1/34。澳门包括 澳门半岛、 氹仔和 路环两个离岛。半岛北面与中国大陆相连,南面分别由嘉乐庇大桥、 友谊大桥和 西湾大桥与氹(dàng)仔连接;至于氹仔与路环,则由全长2.2公里、6线行车的连贯公路相接。
陆地部分包括 澳门半岛、 氹仔岛和 路环岛,与 广东省陆界相连,界线包括:一是关闸澳门边检大楼段,即以关闸澳门边检大楼北侧界线作为区域界线。二是关闸澳门边检大楼西侧鸭涌河段,其中,从关闸澳门边检大楼地段西侧与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交汇处起,沿鸭涌河至规划的粤澳新通道(青茂口岸)珠海出入境大厅西南侧边线与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交汇处止,以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为界;鸭涌河其余河段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海上部分将过去的习惯水域管理范围明确确定为海域面积85平方公里。界线包括:一是内港段,即内港锚地以及内港航道北段。二是路氹航道段,即路氹航道(规划)东边界。三是澳门南部海域段,即横琴岛大窝山最南端所处纬线以北海域。四是澳门东部海域段,即以九洲港航道西侧、崖13-1天然气管道西侧及澳门已开展管理活动的海域边界为界。五是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段。六是澳门北部海域段,以等距离线法划定两地界线。
有关澳门的历史资料之一国两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 行政管理 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力。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权限。例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行政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 行政法 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 意见 或代表政府发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 报告 ;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行政长官
崔世安,1957年出生于澳门,是澳门大家族之一“崔家”的后代。2009年7月 26日,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 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投票,唯一候选人崔世安成功当选为新一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014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崔世安宣誓就职。
有关澳门的历史资料之法律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 特区的法律制度以 大陆法为根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换言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要不抵触《基本法》,仍继续生效。《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 民法 典》、《 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国防、外交及其它在澳门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可由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澳门施行。
司法制度
《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而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目前有多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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