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
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前者如已经发生并明确成立的债权,后者是现实并未发生但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债权。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主编: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
来源:民法典物权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 引用0514页
本条与《物权法》第228条相比,去掉了《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中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和“信贷征信机构”。应收账款,是指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而向买受人或接受服务人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收益,属于普通债权。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时,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可以对质押权人的债权主张进行抗辩。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随着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未来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也会发生变化。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