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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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付款方式如下:
1、进口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2、进口方向当地银行(开证行)提出申请,按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信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其中,信用保证金由开证行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其信用度,再根据信用度来确定企业须缴纳保证金的比例,信用越好的企业缴的保证金比例越少,一般等同于所要开的信用证金额;
3、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方(信用证受益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方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
4、通知行核对印鉴或者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方;
5、出口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付运出去,并取得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开证行授权的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多为出口地银行,且通知行有时也是议付行;
6、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方。这一过程也叫押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1、进口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2、进口方向当地银行(开证行)提出申请,按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信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其中,信用保证金由开证行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其信用度,再根据信用度来确定企业须缴纳保证金的比例,信用越好的企业缴的保证金比例越少,一般等同于所要开的信用证金额;
3、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方(信用证受益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方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
4、通知行核对印鉴或者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方;
5、出口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付运出去,并取得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开证行授权的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多为出口地银行,且通知行有时也是议付行;
6、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方。这一过程也叫押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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