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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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居住用地的组成,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基地占地以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包括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的总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为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等8类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居住用地的组成,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基地占地以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包括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的总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为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等8类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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