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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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又称“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刑等价原则”。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既犯罪是原因,刑罚是结果,刑罚由犯罪所引起,犯罪社会危害性重的,刑罚亦重,犯罪社会危害性轻的,刑罚亦轻,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社
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法基本原则之一。18世纪后期西方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刑法的等级特权主义和罪刑擅断,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所提出。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
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提出,犯罪与刑罚应当等价。这一原则也是中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中国刑法的始终。
《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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