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应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披露的哪些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
A.募集资金使用情况B.委托理财C.与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D.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E.套期保值业务...
A.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B.委托理财
C.与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D.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E.套期保值业务 展开
B.委托理财
C.与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D.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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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E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三)关联交易;
(四)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委托理财;
(六)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七)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八)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三)关联交易;
(四)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委托理财;
(六)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七)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八)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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