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辽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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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整理的2013年辽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告,供大家参考。
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和《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报考2013年辽宁省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除符合《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条件
报考辽宁省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的考生,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我省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以及报考公安法医职位的考生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考生(即报考巡特警大队特警职位的考生)年龄需在25周岁以下(1987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
二、公安系统加考专业科目
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公共科目外,加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公安工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路线和方针政策,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等内容,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
公安部政治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编写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指定用书《公安基础知识》,考生如有需求可到省公安厅、各市公安局购买。
三、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试
面试前,集中组织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对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
(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采取现场审查的形式组织实施,对考生报考的基本条件、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及人民警察职位要求的年龄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考生报名时须准确把握报名条件,因所填报的报考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
1、单侧*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狱医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检查矫正视力的职位已在职位信息表备注一栏中注明)。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三)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男子组按265厘米标准,女子组按230厘米标准,测试不超过三次。测试方法为: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四)其他事项
1、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试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和复测。
2、报考职位信息表中标注“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辽宁生源,不含行业公安)”职位的考生,由于入学时已按规定标准进行了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且经历了公安院校的专业训练,因此除资格审查外,不再安排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项目。
3、考生录用后一年试用期内,全省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公安专业培训,培训不合格及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四、政审考察
除公务员录用考察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
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
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七)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报考公安厅机关职位咨询电话:024-86992270
报考辽河公安局职位咨询电话:0427-7603741
报考机场公安局职位咨询电话:024-89392106
报考其他职位咨询电话:024-86993241,15524183271
辽宁省公安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和《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报考2013年辽宁省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除符合《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条件
报考辽宁省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的考生,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我省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以及报考公安法医职位的考生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考生(即报考巡特警大队特警职位的考生)年龄需在25周岁以下(1987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
二、公安系统加考专业科目
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公共科目外,加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公安工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路线和方针政策,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等内容,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
公安部政治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编写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指定用书《公安基础知识》,考生如有需求可到省公安厅、各市公安局购买。
三、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试
面试前,集中组织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对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
(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采取现场审查的形式组织实施,对考生报考的基本条件、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及人民警察职位要求的年龄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考生报名时须准确把握报名条件,因所填报的报考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
1、单侧*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狱医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检查矫正视力的职位已在职位信息表备注一栏中注明)。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三)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男子组按265厘米标准,女子组按230厘米标准,测试不超过三次。测试方法为: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四)其他事项
1、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试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和复测。
2、报考职位信息表中标注“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辽宁生源,不含行业公安)”职位的考生,由于入学时已按规定标准进行了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且经历了公安院校的专业训练,因此除资格审查外,不再安排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项目。
3、考生录用后一年试用期内,全省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公安专业培训,培训不合格及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四、政审考察
除公务员录用考察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
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
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七)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报考公安厅机关职位咨询电话:024-86992270
报考辽河公安局职位咨询电话:0427-7603741
报考机场公安局职位咨询电话:024-89392106
报考其他职位咨询电话:024-86993241,15524183271
辽宁省公安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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