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
法律主观:
你好,依据我国的法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是从我国法律制度上讲,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应当予以制止并对于违法者给予必要的制裁。法律责任从性质上分大体有三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从法理上讲,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受到一定的处罚,因而,我国法律中关于处罚的规定也包括了这三方面的内容,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不同性质的处罚,是为了针对不同的违法对象以及该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性质给予必要的适当的制裁,究其目的,都有教育、防范和惩罚这几方面的功能。但由于处罚的性质不同、对象不同、方法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完全相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六)明显不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