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监管措施有哪些
法律主观:
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证监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法律客观: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3月25日发布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规定,审核的具体程序如下:1.受理申请文件(1)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证券公司)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2)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0000元。(3)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如前所述),并出具承诺函。(4)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日内委托科技部和中科院对企业进行论证,两部论证结果在40日内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并优先予以审核。2.初审(1)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2)证监会在初审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计委和经贸委的意见,两委的有关意见在收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函告中国证监会。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1)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2)发行公司出具保证不与发行审核委员会接触的承诺函;(3)发行审核委员会按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审核时应特别关注以下问题: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的违法行为、是否连续三年盈利、利润率和净资产是否符合要求、治理结构和财务体系是否完善等15个方面的实质问题。(4)投票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后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即为通过。(5)提出审核意见。4.核准发行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5.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