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一小时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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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最低工资 为2020,2017年的苏州市由原1820元/月调整为1940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 ,由原15.5元/小时调整为17元/小时。 2018年年8月1日起,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法律客观: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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