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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就是说,不给加班费,只要超了就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就是说,不给加班费,只要超了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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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是每天8小时,一周44小时,后来国务院下发个通知,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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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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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加班费一定违法
同时给加班费也要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同时给加班费也要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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